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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以案释法工作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行国家机关“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的意见》(中办发〔2017〕31号)关于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制度的要求,增强公安机关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公安民警执法能力,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公安部制定了《公安机关以案释法工作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情况及执行中的问题,请及时报部法制局。 

公安部

2018年11月30日

公安机关以案释法工作规定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增强公安机关普法工作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高社会公众法治意识,提升公安民警执法能力,深入推进法治公安建设,结合公安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以案释法,是指公安机关及其民警结合办理的案件,围绕案件事实、证据、程序和法律适用等问题,向案件当事人、社会公众以及在公安机关内部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的活动。 

第三条 以案释法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合法。  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开展,充分阐明有关法律依据。 

(二)规范。  准确说明与案件有关的主要事实,说理清晰,表述规范。 

(三)及时。  根据办案实际和普法需要,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或者案件办结后及时开展。 

第四条  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健全以案释法工作机制。  以案释法工作由公安机关办案部门负责,法制部门负责统筹协调。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的,新闻宣传部门应当协助办案部门共同做好新闻报道和舆论引导工作。 

第五条 公安机关对案件当事人以案释法,应当结合办案进程,通过在法律文书中说理、口头解释等方式开展。 

第六条 下列案件可以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

(一)具有良好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推动宪法法律实施、维护宪法法律权威、弘扬社会正气的;

(二)社会关注度较高,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回应社会关切的;

(三)可能引发负面舆情或者群体性事件,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

(四)具有典型教育意义,通过开展以案释法,有利于增强群众学法守法意识、促进法治社会建设的;

(五)新的法律法规出台后,通过以案释法有利于普及法律知识的;

(六)其他适合向社会公众开展以案释法的。 

第七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结合案件内容、性质、特点,充分发挥以案释法的引导、规范、预防与教育功能,增强法治宣传效果。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通过橱窗、板报、报刊、公报、广播、电视、发布会以及进机关、进乡村、进社区、进学校、进企业、进单位宣传等方式进行,也可以通过互联网政府公开平台、官方微博、移动客户端、自助终端等新媒体进行。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可以结合普法活动开展,也可以配合一定时期的中心工作,或者根据案件情况、社会关切等,定期或者不定期开展。 

第八条  办案部门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经办案部门负责人批准,对重大案件释法应当经本级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对可能引起社会关注的案件释法应当报上一级公安机关批准,对可能引起社会广泛关注的重大复杂敏感案件释法应当报省级公安机关审核并报公安部。 

对敏感案件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应当按照依法办理、舆论引导、社会面管控“三同步”原则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九条  向社会公众以案释法,不得泄露国家秘密、警务工作秘密、商业秘密。  涉及公民个人信息的,应当通过必要方式进行处理,避免对当事人及其家属的人身权、财产权造成损害。 

第十条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日常案件点评、执法警示教育、模拟法庭庭审、定期或者不定期编发指导性案例等方式,重点就下列案件在公安机关内部释法:

(一)执法办案过程充分体现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要求,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的;

(二)执法不作为、慢作为、玩忽职守,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滥用职权、乱作为,插手经济纠纷,滥用强制性措施和自由裁量权的;

(四)因执法问题引发负面舆情或者引发群体性事件的;

(五)经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或者限期履行法定职责的;

(六)因违法行使职权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

(七)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不构成犯罪被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人民法院作出无罪判决的;

(八)其他具有普遍指导、参考作用的。 

公安机关内部编发的指导性案例,应当是已经作出最终处理决定的案件。  指导性案例应当案件事实清楚,点评准确、简洁、到位。  对优秀典型案例,应当总结经验做法,提炼操作指引。  对存在执法问题的案例,应当明确指出存在的问题以及正确办理的要求。 

第十一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安局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细化规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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