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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名单的通知

来源:http://hbt.hubei.gov.cn:8080/pub/root8/bgswj/201602/t20160205_83135.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环境屎护部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主要污染打排放监管,督促企业达标排放,推动环境信息公开,在各地已经公开国家重点监控企业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的基础上,我部决定按季定期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下简称国控企业)名单。  现将有关情况通知如下:

一、建立定期公开制度。 我部将在每季度结束10个工作日内对社会发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控企业名单。 2016年1月公布2015年第四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控企业名单,此后按季定期公布,并将逐步加大超标名单公布频次。 

二、名单筛选原则

(一)筛选范围。 超标企业名单来自我部污染源监控中心统计的当年纳入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污染源自动监控数据传输有效率考核范围的国控企业。  统计的超标因子是实施污染源自动监控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四项主要污染物。 

(二)筛选标准。 每季度主要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有效日均数据超标率在80%以上的,列入对社会公布的国控企业超标名单。  今后将逐步加严超标名单筛选标准。 

三、名单公布方式。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的国控企业名单将通过中央媒体、环境保护部门户网站等向社会发布。

四、处置措施。 各级环保部门应依据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要求,对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发现的国控企业超标排放行为要及时依法处理。 我部公布主要污染物排放超标国控企业名单后10个工作日内,对超标企业的处理情况应通过省级环保部门网站“污染源环境监管信息公开”栏目向社会公开,并报我部环境监察局。 

环境保护部门办公厅

2016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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