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鲁政办发〔2018〕19号),加快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提升全社会诚信意识,依据《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山东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荣成市行政区域内个人诚信积分的建设、应用、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个人,是指荣成市行政区域内年满18周岁的自然人,包括本市户籍人口及持有居住证的外来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诚信积分(可称为“海贝·荣诚分”),是指根据个人的公共信用信息,按照统一的积分标准及其积分模型进行科学量化赋分,所形成的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综合得分,并依据诚信积分形成对应的用以判别个人信用状况的标识。
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是指全面记录个人社会信用信息,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文件。
第五条 市公共信用信息服务机构(以下简称公共信用信息机构)牵头组织实施个人诚信积分制度,协调解决个人诚信积分推进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统筹推进个人诚信体系建设工作。
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负责本行业、本领域、本部门单位内个人信用信息的归集整理、信息共享、结果应用等工作。
各信息提供主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遵循“知情同意、自愿申请、标准统一、正向激励、动态管理、信息共享”的原则,维护个人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隐私。
第七条 个人同意进行诚信积分管理的,应当签署信用信息应用授权协议书;个人不同意进行积分管理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只显示个人的社会信用信息。
第八条 推行穿透式联奖联罚机制,对机关事业单位、市场主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表彰奖励信息和严重失信行为,在记入信息主体信用记录的同时,记入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的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按个人标准予以积分。
第二章 诚信积分管理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的诚信积分信息,包括诚信信息、行政处罚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刑事处罚信息和其他失信信息;基础信息和其他信息不参与诚信积分管理。
第十条 个人诚信积分采用千分制,默认得分为1000分。
计算公式:诚信积分=1000+加分分值-减分分值(信用降级)
第十一条 依据诚信积分信息和诚信积分,分为诚信模范、诚信优秀、诚信、诚信警示、失信、严重失信六个级别,分别使用“AAA、AA、A(A+、A-)、B、C、D”予以标识。各级别对应的具体分值如下:
(一)诚信模范级别(AAA),分值为1050分及以上;
(二)诚信优秀级别(AA),分值为1030分至1049分;
(三)诚信级别(A+、A、A-),“A+”级分值为1001分至1029分,A级分值为1000分,“A-”级分值为960分至999分;
(四)诚信警示级别(B),分值为850分至959分;
(五)失信级别(C),分值为849分及以下且未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没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六)严重失信级别(D),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或有刑事处罚信息的。
第十二条 诚信积分采取积分指标赋分和信用降级方式。
指标赋分是根据诚信积分信息积分标准予以加(减)分。个人诚信积分指标详情见附件。
信用降级是指个人具有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规定的四类严重失信行为主体名单信息以及刑事处罚信息的,直接认定为D级。
第十三条 个人诚信积分指标,要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并根据实际情况及时进行动态调整和优化。
第十四条 个人诚信积分应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守信或失信行为同时适用两项及以上不同指标的,按最高加(减)分计算,不重复累计;
(二)失信行为因受到多种处分、处罚等产生两项及以上不同积分指标的,累计计分;
(三)单位获得省市级以上集体类荣誉表彰及相当的,本单位人员按照降低一个层次的标准增加诚信分;
(四)以荣成市为表彰对象的,牵头单位主要负责人按个人标准予以积分,牵头单位人员按照降低一个层次的标准增加诚信分;
(五)以区、镇(街道)和农村、社区为表彰对象的,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按个人标准予以积分。
(六)获“诚信示范户”“最美家庭”等家庭、团体类荣誉表彰的,原则上只给予表彰对象加分;
(七)由党政主要领导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比照同级党委政府层次计算,其下设办公室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执行;由党政副职担任组长(主任)的各级综合性领导小组、委员会等工作机构按同级党委政府部门层次计算;
(八)涉及拒缴税费等事项,凡未明确计算时限的,以六个月为一个时间段;
(九)其他未明确加分或减分的信息,按一事一议的方式确定分值。
第十五条 诚信积分评价有效期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减分在40分及以下的,有效期为1年;减分在41分至199分的,有效期为2年;减分在200分及以上的,有效期为3年;信用降级的,有效期为5年。
(二)诚信信息评价有效期:每条加分信息属市县级及部门、镇街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1年;属省市级及省部级部门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2年;属省部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3年;属国家级表彰奖励及相当的,有效期为5年;其他加分信息有效期均为1年。
(三)诚信信息和失信信息评价有效期均自信息形成之日起计算;未及时提报的信息超过评价有效期的,不再作为诚信积分信息。
(四)失信信息自失信行为终止之日起计算;个人被判处有期徒刑及以上刑事处罚的,评价有效期自刑满释放起计算。
第三章 结果应用
第十六条 个人诚信积分应用应当坚持正向激励为主的原则,个人诚信积分不能用于失信联合惩戒,不能限制个人享受基本公共服务。
第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依托市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和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市公共信息平台),依法依规归集个人信用信息,负责个人诚信积分的动态维护、应用推广、信息发布、政策咨询等工作。
第十八条 通过移动终端查询本人信用信息的,应进行实名注册认证;也可以通过自助终端、服务窗口等渠道免费查询个人公共信用信息报告。向市自助服务终端等信息化平台或者服务窗口申请查询本人非公开信息的,应当提供本人有效身份证件。
个人自愿参与诚信积分的,可以享受“信用惠民”激励措施。
第十九条 查询他人个人诚信积分的,应当提供有关授权(委托)证明、约定的查询用途、有效身份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第二十条 信用状况良好的个人,可以享受以下激励措施:
(一)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二)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绿色通道、程序简化等便利服务措施,适用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制度;
(三)享受交通出行、文旅消费、金融信贷、医疗就诊等方面优惠和便利;
(四)在媒体推介、荣誉评选等活动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考虑对象;
(五)国家、省规定的其他激励措施。
第二十一条 有关部门应当结合自身职能,研究制订本部门个人诚信积分激励措施实施细则,积极探索个人诚信积分惠民应用措施。
第二十二条 鼓励市场主体开发社会化的“信用惠民”守信激励场景;支持金融机构探索开展个人诚信积分及其衍生分数在金融信贷领域的应用工作。
第二十三条 支持镇街多渠道筹集设立诚信基金,褒扬激励诚信典型,积极营造诚实守信的社会氛围。
第二十四条 加强与其他城市合作,推动跨区域个人诚信积分互认、“信用惠民”激励措施互认共享。
第四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本人对个人信用信息、诚信积分有异议的,可以向信息提供主体或公共信用信息机构提出异议申请。
相关部门收到异议申请后,属于本单位处理范围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需要其他单位协助核查信息的,应当自收到异议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知异议申请人。
对于核查确实有误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或者删除。
第二十六条 畅通信用修复渠道,丰富信用修复方式,探索通过事后主动履约、文明实践、志愿服务、慈善捐助等方式修复信用。
第二十七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对符合以下情形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更新个人的诚信积分:
(一)行政、司法处理结果发生变更的;
(二)行政处罚或者司法判决被撤销的;
(三)记分存在错误,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审核属实的;
(四)其他应更新诚信积分的。
第二十八条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行为,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为扣减诚信分80分,有效期2年。
第二十九条 公共信用信息机构应当严格执行国家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有关规定,建立健全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处理制度,做好数据库安全防护工作,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查询使用登记和审查制度,防止信息泄露。
信息提供主体应当建立完善个人信用信息安全保障制度,加强对个人信息安全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未明确的“以上”“以下”均含本级、本数。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所指表彰,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人民团体和经批准免于登记的社会团体及其所属单位经党中央、国务院或省委、省政府批准举办的面向各级各部门或者本系统本行业的各类评比达标表彰活动。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21年6月18日起施行,有效期至 2026年6月17日。《荣成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荣成市社会成员信用积分和信用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荣政发〔2019〕1号)同时废止。本市已经出台的有关信用管理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件:荣成市个人诚信积分指标
附件
荣成市个人诚信积分指标
信息项 | 积分指标 | 加减分 | 备注 |
纳税缴费信息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的 | -50 | |
被税务机关采取税收强制执行或保全措施的 | -80 | ||
未按规定进行纳税申报等被认定为非正常户的 | -8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的 | -50 | ||
拒不缴纳依法应当缴纳的政府性基金的 | -50 | ||
弄虚作假信息 | 提供虚假材料、隐瞒真实情况,损害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共利益的 | -30 | |
骗取社会保险待遇的 | -40 | ||
剽窃、抄袭他人论文等学术不端的 | -40 | ||
在统一组织的考试中舞弊、作弊及弄虚作假的 | -40 | ||
在学术研究、职称评定等工作中弄虚作假的 | -40 | ||
采取非法手段,骗取荣誉、项目的 | -50 | ||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给付及相关业务的 | -50 | ||
信用承诺 | 虚假申报、虚假承诺的 | -30 | |
不履行信用承诺义务的 | -40 | ||
司法执行信息 | 被列为限制高消费名单的 | -200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影响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公信力的,在主动履行法定义务后,经信息提供单位同意,信用修复的 | -80 | ||
刑事处罚信息 | 受到刑事处罚的 | -600 | |
仲裁裁决信息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仲裁文书的 | -200 | ||
不按要求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100 | ||
拒不履行生效的行政裁决等行政行为决定文书的 | -200 | ||
行政处罚信息 | 处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 | -5 | |
处以500元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 | ||
处以500元-1000元(含)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 | ||
处以1000元-5000元(含)及以下罚款行政处罚的 | -30 | ||
处以5000元-1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40 | ||
处以1万元-5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60 | ||
处以5万元-10万元(含)罚款行政处罚的 | -100 | ||
处以10万元以上罚款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及以下的 | -2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000元至5000元(含)的 | -3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5001元至1万元(含)的 | -40 | ||
处以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1万元以上的 | -60 | ||
处以暂扣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降低资质等级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责令停产停业行政处罚的 | -200 | ||
处以吊销许可证件行政处罚的 | -400 | ||
行政处罚信息 | 处以责令关闭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永久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行政处罚的 | -400 | ||
处以终身限制从业行政处罚的 | -400 | ||
受到行政处拘留行政处罚的(5日及以下) | -160 | ||
受到行政处拘留行政处罚的(6至10日) | -200 | ||
受到行政处拘留行政处罚的(11日及以上) | -400 | ||
受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的 | -20至-400 | ||
行政强制执行信息 | 被实施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强制执行方式的 | -40 | |
被实施划拨存款、汇款强制执行方式的 | -60 | ||
被实施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强制执行方式的 | -80 | ||
被实施代履行强制执行方式的 | -100 | ||
被实施其他强制执行方式的 | -20至-100 | ||
党纪处分信息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50 | |
受到严重警告处分的 | -70 | ||
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 | -100 | ||
受到留党察看处分的 | -150 | ||
受到开除党籍处分的 | -300 | ||
政务处分信息 | 受到警告处分的 | -50 | |
受到记过处分的 | -60 | ||
受到记大过处分的 | -70 | ||
受到降级处分的 | -100 | ||
受到撤职处分的 | -150 | ||
受到开除处分的 | -300 | ||
行业惩戒信息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警告的 | -5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行业内通报批评的 | -10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公开谴责的 | -15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不予接纳惩戒措施的 | -20 | ||
受到行业协会、商会劝退惩戒措施的 | -30 | ||
其他失信信息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失信信息 | -10至-400 |
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 | 被认定为食品药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生态环境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工程质量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安全生产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消防安全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强制性产品认证领域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被认定为贿赂行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逃税骗税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恶意逃废债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恶意拖欠货款或服务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恶意欠薪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非法集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合同欺诈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组织传销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无证照经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和故意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出借和借用资质投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严重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和社会正常秩序 | 被认定为围标串标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虚假广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侵害消费者或证券期货投资者合法权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严重破坏网络空间传播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聚众扰乱社会秩序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拒不履行法定义务严重影响司法机关公信力 | 被认定为逃避执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600 | |
被认定为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作出的判决或决定的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600 | ||
被列为失信被执行人的 | -600 | ||
拒不履行国防义务
| 被认定为拒不履行国防义务,拒绝、逃避兵役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拒绝、拖延民用资源征用或者阻碍对被征用的民用资源进行改造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危害国防利益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被认定为破坏国防设施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
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 | 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 | -600 |
志愿服务信息(社区服务、农村服务,分档累计计算)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小时 | +2 | 年度志愿服务最多加50分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小时 | +5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50小时 | +10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80小时 | +15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00小时 | +20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150小时 | +25 |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00小时 | +30 | ||
志愿服务信息(社区服务、农村服务,分档累计计算)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250小时 | +40 | 年度志愿服务最多加50分 |
志愿服务时间累计达到300小时 | +50 | ||
新时代文明实践活动信息 | 每10小时 | +1 | 年度最多加5分 |
拾金不昧信息(分档累计计算) | 拾金不昧金额100-1000元的 | +2 | 年度最多加10分
|
拾金不昧金额1001-5000元的 | +3 | ||
拾金不昧金额5001-10000元的 | +5 | ||
拾金不昧金额1万元以上的 | +10 | ||
捐款捐物信息(慈善总会、农村、社区等捐款捐物不包括给市直部门、镇街的捐款捐物) | 现金捐款100-1000元的,每100元加1; 捐物200-2000元的,每200元加1分 | +10 | 年度最多加40分 |
捐款1001-5000元的,每400元加1分; 捐物2001-10000元的,每800元加1分 | +10 | ||
捐款5001-10000元的,每500元加1分; 捐物10001-20000元的,每1000元加1分 | +10 | ||
捐款1万元以上的,每1000元加1分; 捐物2万元以上的,每2000元加1分 | +10 | ||
表彰信息 | 受到荣成市级部门表彰的 | +5 | |
受到省市级部门表彰的 | +15 | ||
受到市县级表彰的 | +20 | ||
受到省部级部门表彰的 | +25 | ||
受到省市级表彰的 | +30 | ||
受到省部级表彰的 | +60 | ||
受到国家级表彰的 | +100 | ||
通报表扬信息 | 受到荣成市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 +3 | |
受到省市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 +10 | ||
受到市县级通报表扬的 | +15 | ||
通报表扬信息 | 受到省部级部门通报表扬的 | +20 | |
受到省市级通报表扬的 | +25 | ||
受到省部级通报表扬的 | +50 | ||
受到国家级通报表扬的 | +80 | ||
联合激励信息 | 列入守信联合激励对象名单的 | +20 | |
税务等通用行业评价等级较高的 | +10 | ||
行政奖励信息 | 受到嘉奖的 | +15 | |
记三等功的 | +25 | ||
记二等功的 | +40 | ||
记一等功的 | +60 | ||
授予行政奖励荣誉称号的 | +100 | ||
公务员奖励信息 | 受到嘉奖的 | +15 | |
记三等功的 | +25 | ||
记二等功的 | +40 | ||
记一等功的 | +60 | ||
授予公务员奖励称号的 | +100 | ||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信息 | 受到嘉奖的 | +15 | |
记功的 | +25 | ||
记大功的 | +60 | ||
授予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称号的 | +100 | ||
其他诚信信息 | 其他守信行为视情节加分 | +1至+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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