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http://www.caac.gov.cn/HDJL/YJZJ/201906/t20190625_197191.html 【意见时期】至2019年7月9日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 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的精神,加强民航行业信用文化建设,有效减少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严重危害民航安全行为的发生,维护民用航空活动秩序,促进民航行业健康发展,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严重危害民航安全行为(以下简称危害行为)的信用管理工作。
直接责任人员包括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是指决定、批准、授意、纵容、指挥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具体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员,一般是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主管领导;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是指具体实施危害行为的人员。
第三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将被认定为存在危害行为,构成严重失信。
相关危害行为系因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强令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违反规定导致的,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相关危害行为系因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不听从指挥、不遵守规定等原因导致的,相关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不适用本条第一款的规定。
第四条 下列情形属于严重危害民航安全的情形:
(一)因故意违法被民航行政机关处以吊销行政许可处罚的,或者处以撤销行政许可的;
(二)伪造、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转让民航行政机关颁发的个人行政许可的;
(三)伪造民航监察员证的;
(四)破坏、偷盗机场重要设备设施的;
(五)故意违反相关工作制度造成事故征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
(六)故意在航空器使用期间干扰、妨碍其他机组人员,情节严重的;
(七)故意干扰民航无线电台(站)正常使用的;
(八)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发生特别严重安全检查事件或者刮碰航空器达到事故征候以上不安全事件的;
(九)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在不停航施工中违规作业,对机场运行安全造成严重影响的;
(十)未经批准步行或者驾驶车辆侵入跑道达到事故征候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的;
(十一)未经批准携带违禁物品、危险品进入航空器,性质恶劣的;
(十二)服用酒精类饮料8小时内,或者处于酒精作用下,或者服用了影响人体官能的药品,在飞行区内驾驶车辆或者担任、试图担任航空器机组人员的;
(十三)操作航空器与所持体检合格证、飞行执照所载内容不符等无证无照行为的;
(十四)在申请行政许可或者在民航行政机关组织的检查、调查、评估、考核、测试等工作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虚假证言证词、作弊或者协助他人作弊的;
(十五)民航行政机关作出决定后,有履行能力但拒不履行或者逃避执行的。
第五条 民航行政机关发现民航生产经营单相关直接责任人员存在本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的,应当根据民航行业信用管理的有关规定,采集相关人员的严重失信行为信息。
第六条 民航生产经营单位一年内发生三次以上相同危害行为的,民航生产经营单位所在地的民航行政机关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督促其杜绝相同危害行为的再次发生。
第七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试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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