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ress "Enter" to skip to content

关于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 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

Source: http://www.ndrc.gov.cn/zcfb/zcfbtz/201708/W020170828558027911220.pdf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等文件要求,加快推进石油天然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健全跨部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中央网信办、中央文明办、公安部、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安全监管总局、银监会、证监会、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就针对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主体开展联合惩戒工作,达成以下意见。

I. The targets of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

The targets of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 are market entities engaged in operations such as the expoloration and development, storage and transport, processing and refining, wholesale and retail, import or export of oil or natural gas; that have violated relevant laws, regulations, rules, and other normative documents; have gone against the principles of good faith and credit; and have been found by the relevant competent departments to have serious illegal untrustworthy conduct and been entered into the List of the Untrustworthy with Serious Violations for the oil and natural gas industry. Where the market entity is an enterprise, the target of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 is the enterprise and its legal representative and directly responsible personnel; where the market entity is another economic organization, the target of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 is the organization and its responsible party; where the market entity is a natural person, the target of the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 is the person themself.

II. Joint Punishment Measures

各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对联合惩戒对象采取下列一种或多种惩戒措施(相关依据和实施部门见附录)。

(1) Restrictions on qualifications or rights of practitioners in relevant fields:

1、对勘探开发企业,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办理石油、天然气勘查许可证、采矿许可证延续登记手续的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2、对对外合作开采陆上、海洋石油企业,责令停止实施石油作业。

3、对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和运行企业,给予警告、责令停止实施作业、责令限期改正。

4、对有关原油加工企业,视情节严重程度,暂停其使用进口原油,或取消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或暂停申领进出口许可证、暂停成品油加工出口业务、暂停安排进口允许量或出口配额,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原油进口和使用资质。

5、对原油、成品油批发、仓储、零售企业,依法撤销原油、成品油经营许可,列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期间不得再次申请经营许可。

6、对城镇燃气经营者,将其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作为申请办理或延续燃气经营许可证重要参考,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其燃气经营许可证。

7、对海洋油气开发项目,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恢复原状,恢复生产的列为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次。

8、对违法使用海域进行油气开发企业,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海域、恢复海域原状、没收违法所得、收回海域使用权。

9、对油气开发项目违规进行海底管道路由调查勘测、铺设施工及相关活动,采取警告、罚款和责令停止海上作业等措施。

(2) Punishments in the area of safety oversight and inspections

10、作为重点监管监察对象,不定期开展抽查。

11、约谈其主要负责人,对其主要负责人及相关责任人进行安全培训。

12、暂停对其安全生产标准化评审,对已取得安全生产标准化证书的,撤销其证书。

13、发现有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的,依法依规从重处罚。

(3) Punishments in the area of quality oversight inspections and quarantine

14、列为重点监督对象,增加监督检查和产品质量监督抽查的频次。

15、对严重违法失信责任主体,依法限制取得认证机构资质;依法限制其获得认证证书。

16、限制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17、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企业信用等级直接降为D级,实行限制性管理措施。

18、失信企业产生新的违法违规行为时,依法依规从严从重处罚。

(4) Punishments in the area of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19、依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增加环保执法频次。

(5) Punishments in the area of tax collection;

20、强化税务管理,提高监督检查频次。

21、将失信企业的失信状况作为纳税信用评价的重要外部参考。

(6) Punishments in other areas:

22、列为节能监察重点对象,增加检查频次,加强对企业能耗总量和强度“双控”目标完成情况、执行节能法律法规标准情况的监督检查。

23、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及相关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依法向社会公布“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信息。

24、依照治安保卫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增加监督检查频次。

25、将失信状况作为其融资或对其授信的重要依据或参考。

26、依法限制或禁止取得政府供应土地。

27、依法禁止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8、限制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

 

29、限制参与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

30、对申请适用海关认证企业管理的,不予通过认证;对已经成为认证企业的,按照规定下调企业信用等级。

31、在办理通关等海关业务时,对失信主体进出口货物实施严密监管,加强单证审核、布控查验或后续稽查。

32、从严审核发行企业债券,将失信信息作为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核准的参考。

33、将失信信息作为股票发行审核及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公开转让审核的参考。

34、在上市公司或者非上市公众公司收购的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

35、在境内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或相关人员成为股权激励对象事中事后监管中,对有严重失信行为的主体予以关注。

36、在审批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设立,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记及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时,将其失信信息作为参考。

37、对严重失信的自然人,依法限制其担任上市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等,对其证券、基金、期货从业资格申请予以从严审核,对已成为证券、基金、期货从业人员的相关主体予以关注。

38、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新建、扩建高档装修房屋,购买非经营必需车辆等非生活和工作必须的消费。

39、依法限制参评文明单位、道德模范。

III. Joint Disciplinary Action Implementation Methods

(一)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能源局、海洋局及地方有关主管部门,应定期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报送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信息以及相关资料。 有关方面归集整理后,及时向参与联合惩戒部门推送。 各部门收到名单后,根据本备忘录约定措施实施惩戒。

(二)各部门可按照有关规定,在门户网站、“信用中国”网站、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公示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 逐步建立惩戒效果定期通报机制,有条件的部门可定期将联合惩戒措施的实施情况通过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共享。

(三)惩戒措施涉及地方事权的,由相关部门按照备忘录采取惩戒措施。

IV. Dynamic Management of Credit Disciplinary Action Measures.

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公安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商务部、能源局、海洋局等部门制定石油天然气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并按照职能分别对相关业务领域“严重违法失信名单”进行动态管理,及时更新相关信息并推送至参与失信联合惩戒部门。 对于从“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中撤销的,各部门应及时停止实施惩戒。

V. Other matters

各部门应密切配合,积极落实本备忘录,制定或完善相关领域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指导、要求本领域各级主管部门依法依规实施具体、严格、有效的惩戒措施。 本备忘录签署后,相关法律法规修改或调整的,以修改后的法律法规为准。

本备忘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具体操作问题,由各部门另行协商解决。

Click to rate this post!
[Total: 0 Average: 0]

Be First to Comment

    Leave a Reply

    Your email address will not be published. Required fields are marked *

    Translat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