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颁布时间】2020-4-3 【标题】关于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号】医保发〔2020〕14号 【失效时间】 【颁布单位】国家医疗保障局 外交部 财政部等 【法规来源】http://www.nhsa.gov.cn/art/2020/4/15/art_37_2996.html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医疗保障局,外事办公室,财政厅(局),卫生健康委:根据当前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形势,为认真落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的总体防控策略,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医疗费用支付等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有关部门要在当地应对疫情工作领导小组(指挥部)的领导下,密切配合,实时掌握外籍新冠肺炎患者有关信息,按规定做好救治工作和医疗费用结算。
二、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医疗机构应当先救治后收费,确保应收尽收;医疗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参加商业健康保险的,由商业保险公司按合同及时支付。
三、外籍新冠肺炎确诊和疑似患者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应按规定支付,其余费用由患者个人负担。
四、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外籍人员,留院观察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基本医保按规定支付。未参加我国基本医保的,由个人负担。
五、外籍人员集中隔离产生的费用,原则上由个人负担。
六、各地有关部门要妥善做好外籍新冠肺炎患者的救治和费用结算、监测等工作。遇有重大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国家医疗保障局、外交部、财政部和国家卫生健康委等部门报告。
国家医保局 外交部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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