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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nan court rules for non-local trial of administrative cases

河南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行政案件异地管辖问题的规定(试行)

一、行政案件异地管辖,是指本规定所确定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以及上级法院通过指定方式将行政案件交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法院管辖。

二、下列案件实行异地管辖:1.以县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除依法应当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外,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以同级人民政府为被告的案件,由被告所在地之外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环境保护行政案件。

三、全省中级人民法院异地管辖分工方案由省法院制定。 各中级人民法院负责制定本辖区基层法院的异地管辖分工方案。

四、当事人可以直接向本规定第二条、第三条确定的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 当事人向本地法院起诉的,本地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或者在受理后移送至有管辖权的法院。

五、除上述案件外,对下列情况,上级法院可以通过指定管辖的方式确定异地管辖法院。 1.对于下级法院管辖的案件,当事人直接向上级法院起诉的,上级法院可以在受理后将案件指定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或者其他法院管辖。 2.下级法院认为自己不宜审理,需要由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可以报请上级法院指定其他法院管辖。 3.当事人认为被告所在地法院难以公正审理的,可以向受案法院申请其他法院管辖,受案法院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3日内报请上级法院决定。

六、被告所在地法院应当认真配合、协助异地法院审理案件,确保案件依法公正及时审理。

七、本规定由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2014年5月27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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