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 2018-09-13 【来源】 司法部政府网
为了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加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确保律师工作正确政治方向,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有关律师行业党建工作的决策部署,决定对《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司法部令第133号)作如下修改:
一、将原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二、将原第四条修改为: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不具备单独成立党组织条件的,应当通过联合成立党组织、上级党组织选派党建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并在条件具备时及时成立党组织。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运行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三、在原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十)项后增加一项作为第(十一)项,内容为“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党组织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运行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四、本决定自2018年 月 日起施行。
《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重新公布。
修改先后对照表
修改决定草案 | 现行 |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和加强党对律师工作的全面领导,坚定维护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增强广大律师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自觉性和坚定性。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 第三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把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社会主义法治作为从业的基本要求。 律师事务所应当依法开展业务活动,加强内部管理和对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律师事务所的业务活动,不得侵害律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律师的先锋模范作用。 律师事务所有三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应当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经上级党组织批准,成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并按期进行换届。 律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运行机制,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场地、人员和经费等支持。 | 第四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加强党的建设,具备条件的应当及时成立党组织,暂不具备条件的,应当通过党建工作指导员等方式开展党的工作。 律师事务所应当支持党组织开展活动,建立完善党组织参与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的工作机制,发挥党组织的政治核心作用和律师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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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律师事务所党组织的设置形式、地位作用、职责权限、党组织参与本所决策管理的运行机制和党建工作保障措施等。 (十二)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第十六条 律师事务所章程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律师事务所的名称和住所; (二)律师事务所的宗旨; (三)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 (四)设立资产的数额和来源; (五)律师事务所负责人的职责以及产生、变更程序; (六)律师事务所决策、管理机构的设置、职责; (七)本所律师的权利与义务; (八)律师事务所有关执业、收费、财务、分配等主要管理制度; (九)律师事务所解散的事由、程序以及清算办法; (十)律师事务所章程的解释、修改程序; (十一)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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