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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安全技术个人信息安全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开展收集、保存、使用、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等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的原则和安 全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规范各类组织个人信息处理活动,也适用于主管监管部门、第三方评估机构等组织对 个人信息处理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和评估。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 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25069一2010信息安全技术术语
3 术语和定义
GB/T25069一2010界定的以及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个人信息personal information
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注1: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等。
注2:关于个人信息的范围和类型可参见附录A。
3.2
个人敏感信息personal sensitive information
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注1:个人敏感信息包括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银行账号、通信记录和内容、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息、14周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息等。
注2:关于个人敏感信息的范围和类型可参见附录B。
3.3
个人信息主体personal data subject
个人信息所标识的自然人。
3.4
个人信息控制者personal data controller
有权决定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等的组织或个人。
3.5
收集collect
获得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的行为,包括由个人信息主体主动提供、通过与个人信息主体交互或记录个人信息主体行为等自动采集,以及通过共享、转让、搜集公开信息间接获取等方式。
注:如果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提供工具供个人信息主体使用,提供者不对个人信息进行访问的,则不属于本标准所称的收集行为。 例如,离线导航软件在终端获取用户位置信息后,如不回传至软件提供者,则不属于个人信息收集行为。
3.6
明示同意explicit consent
个人信息主体通过书面声明或主动做出肯定性动作,对其个人信息进行特定处理做出明确授权的行为。
注:肯定性动作包括个人信息主体主动作出声明(电子或纸质形式)、主动勾选、主动点击“同意”“注册”“发送”“拨打”等。
3.7
用户画像user profiling
通过收集、汇聚、分析个人信息,对某特定自然人个人特征,如其职业、经济、健康、教育、个人喜好、信用、行为等方面做出分析或预测,形成其个人特征模型的过程。
注:直接使用特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形成该自然人的特征模型,称为直接用户画像。 使用来源于特定自然人以外的个人信息,如其所在群体的数据,形成该自然人的特征模型,称为间接用户画像。
3.8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personal information security impact assessment
针对个人信息处理活动,检验其合法合规程度,判断其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各种风险,以及评估用于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各项措施有效性的过程
3.9
删除delete
在实现日常业务功能所涉及的系统中去除个人信息的行为,使其保持不可被检索、访问的状态。
3.10
公开披露public disclosure
向社会或不特定人群发布信息的行为。
3.11
转让transfer of control
将个人信息控制权由一个控制者向另一个控制者转移的过程。
3.12
共享sharing
个人信息控制者向其他控制者提供个人信息,且双方分别对个人信息拥有独立控制权的过程。
3.13
匿名化 anonymization
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得个人信息主体无法被识别,且处理后的信息不能被复原的过程。
注:个人信息经匿名化处理后所得的信息不属于个人信息。
3.14
去标识化de-identification
通过对个人信息的技术处理,使其在不借助额外信息的情况下,无法识别个人信息主体的过程。
注:去标识化建立在个体基础之上,保留了个体颗粒度,采用假名、加密、哈希函数等技术手段替代对个人信息的标识。
4个人信息安全基本原则
个人信息控制者开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应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a) 权责一致原则一一一对其个人信息处理活动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b) 目的明确原则一一具有合法、正当、必要、明确的个人信息处理目的。
c) 选择同意原则 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示个人信息处理目的、方式、范围、规则等,征求其授权 同意。
d) 最少够用原则 除与个人信息主体另有约定外,只处理满足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目的所需的最少个人信息类型和数量。 目的达成后,应及时根据约定删除个人信息。
e) 公开透明原则 以明确、易懂和合理的方式公开处理个人信息的范围、目的、规则等,并接受 外部监督。
f) 确保安全原则一一具备与所面临的安全风险相匹配的安全能力,并采取足够的管理措施和技 术手段,保护个人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
g) 主体参与原则一一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能够访问、更正、删除其个人信息,以及撤回同意、注销 账户等方法。
5 个人信息的收集
5.1收集个人信息的合法性要求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不得欺诈、诱骗、强迫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其个人信息;
b) 不得隐瞒产品或服务所具有的收集个人信息的功能;
c) 不得从非法渠道获取个人信息;
d) 不得收集法律法规明令禁止收集的个人信息。
5.2收集个人信息的最小化要求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收集的个人信息的类型应与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有直接关联。 直接关联是指没有该信 息的参与,产品或服务的功能无法实现。
b) 自动采集个人信息的频率应是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所必需的最低频率。
c) 间接获取个人信息的数量应是实现产品或服务的业务功能所必需的最少数量。
5.3收集个人信息时的授权同意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收集个人信息前,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不同业务功能分别收集的 个人信息类型,以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规则(例如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收集方式和 频率、存放地域、存储期限、自身的数据安全能力、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的有关情况等),并获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b) 间接获取个人信息时:
1) 应要求个人信息提供方说明个人信息来源,并对其个人信息来源的合法性进行确认;
2) 应了解个人信息提供方已获得的个人信息处理的授权同意范围,包括使用目的,个人信息 主体是否授权同意转让、共享、公开披露等。 如本组织开展业务需进行的个人信息处理活 动超出该授权同意范围,应在获取个人信息后的合理期限内或处理个人信息前,征得个人 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5.4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个人信息控制者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无需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同意:
a)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b)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c)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d)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e) 所收集的个人信息是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
f)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g) 根据个人信息主体要求签订和履行合同所必需的;
h) 用于维护所提供的产品或服务的安全稳定运行所必需的,例如发现、处置产品或服务的故障;
i)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新闻单位,且其在开展合法的新闻报道所必需的;
j) 个人信息控制者为学术研究机构,出于公共利益开展统计或学术研究所必要,且对外提供学术 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化处理的;
k)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5.5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的明示同意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应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应确保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是 其在完全知情的基础上自愿给出的、具体的、清晰明确的愿望表示。
b) 通过主动提供或自动采集方式收集个人敏感信息前,应:
1) 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所提供产品或服务的核心业务功能及所必需收集的个人敏感信息, 并明确告知拒绝提供或拒绝同意将带来的影响。 应允许个人信息主体选择是否提供或同 意自动采集;
2) 产品或服务如提供其他附加功能,需要收集个人敏感信息时,收集前应向个人信息主体逐 一说明个人敏感信息为完成何种附加功能所必需,并允许个人信息主体逐项选择是否提 供或同意自动采集个人敏感信息。 当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时,可不提供相应的附加功能,但 不应以此为理由停止提供核心业务功能,并应保障相应的服务质量。
注:上述要求的实现方法可参考附录C。
c) 收集年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的个人信息前,应征得未成年人或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不满 14周岁的,应征得其监护人的明示同意。
5.6隐私政策的内容和发布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制定隐私政策,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 人信息控制者的基本情况,包括注册名称、注册地址、常用办公地点和相关负责人的联 系方式等;
2) 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以及目的所涵盖的各个业务功能,例如将个人信息用于推送 商业广告,将个人信息用于形成直接用户画像及其用途等;
3) 各业务功能分别收集的个人信息,以及收集方式和频率、存放地域、存储期限等个人信息 处理规则和实际收集的个人信息范围;
4) 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涉及的个人信息类型、接收个人信息的第三方 类型,以及所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
5) 遵循的个人信息安全基本原则,具备的数据安全能力,以及采取的个人信息安全保护 措施;
6) 个人信息主体的权利和实现机制,如访问方法、更正方法、删除方法、注销账户的方法、撤 回同意的方法、获取个人信息副本的方法、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的方法等;
7) 提供个人信息后可能存在的安全风险,及不提供个人信息可能产生的影响;
8) 处理个人信息主体询问、投诉的渠道和机制,以及外部纠纷解决机构及联络方式。
b) 隐私政策所告知的信息应真实、准确、完整;
c) 隐私政策的内容应清晰易懂,符合通用的语言习惯,使用标准化的数字、图示等,避免使用有歧 义的语言,并在起始部分提供摘要,简述告知内容的重点;
d) 隐私政策应公开发布且易于访问,例如,在网站主页、移动应用程序安装页、社交媒体首页等显著位置设置链接;
e) 隐私政策应逐一送达个人信息主体。 当成本过高或有显著困难时,可以公告的形式发布;
f) 在5.6所载事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隐私政策并重新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注:隐私政策的内容可参考附录D。
6个人信息的保存
6.1 个人信息保存时间最小化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应为实现目的所必需的最短时间;
b)超出上述个人信息保存期限后,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6.2去标识化处理
收集个人信息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宜立即进行去标识化处理,并采取技术和管理方面的措施,将去 标识化后的数据与可用于恢复识别个人的信息分开存储,并确保在后续的个人信息处理中不重新识别个人。
6.3个人敏感信息的传输和存储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传输和存储个人敏感信息时,应采用加密等安全措施;
b) 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应采用技术措施处理后再进行存储,例如仅存储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的摘要。
6.4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停止运营其产品或服务时,应:
a) 及时停止继续收集个人信息的活动;
b) 将停止运营的通知以逐一送达或公告的形式通知个人信息主体;
c) 对其所持有的个人信息进行删除或匿名化处理。
7个人信息的使用
7.1个人信息访问控制措施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对被授权访问个人信息的内部数据操作人员,应按照最小授权的原则,使其只能访问职责所需 的最少够用的个人信息,且仅具备完成职责所需的最少的数据操作权限;
b) 宜对个人信息的重要操作应设置内部审批流程,如批量修改、拷贝、下载等;
c) 应对安全管理人员、数据操作人员、审计人员的角色进行分离设置;
d) 如确因工作需要,需授权特定人员超权限处理个人信息的,应由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或个人信 息保护工作机构进行审批,并记录在册;
注:个人信息保护责任人或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的确定见10.1
e) 对个人敏感信息的访问、修改等行为,宜在对角色的权限控制的基础上,根据业务流程的需求 触发操作授权。 例如,因收到客户投诉,投诉处理人员才可访问该用户的相关信息。
7.2个人信息的展示限制
涉及通过界面展示个人信息的(如显示屏幕、纸面),个人信息控制者宜对需展示的个人信息采取去 标识化处理等措施,降低个人信息在展示环节的泄露风险。 例如,在个人信息展示时,防止内部非授权 人员及个人信息主体之外的其他人员未经授权获取个人信息。
7.3个人信息的使用限制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除目的所必需外,使用个人信息时应消除明确身份指向性,避免精确定位到特定个人。 例如, 为准确评价个人信用状况,可使用直接用户画像,而用于推送商业广告目的时,则宜使用间接 用户画像。
b) 对所收集的个人信息进行加工处理而产生的信息,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自然人个 人身份,或者反映自然人个人活动情况的,应将其认定为个人信息。 对其处理应遵循收集个人 信息时获得的授权同意范围。
注1:加工处理而产生的个人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的,对其处理应符合本标准对个人敏感信息的要求。
c)使用个人信息时,不得超出与收集个人信息时所声称的目的具有直接或合理关联的范围。 因 业务需要,确需超出上述范围使用个人信息的,应再次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注2:将所收集的个人信息用于学术研究或得出对自然、科学、社会、经济等现象总体状态的描述,属于与收集目的具有合理关联的范围之内。 但对外提供学术研究或描述的结果时,应对结果中所包含的个人信息进行去标识 化处理。
7.4个人信息访问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访问下列信息的方法:
a)其所持有的关于该主体的个人信息或类型;
b)上述个人信息的来源、所用于的目的;
c)已经获得上述个人信息的第三方身份或类型。
注:个人信息主体提出访问非其主动提供的个人信息时,个人信息控制者可在综合考虑不响应请求可能对个人信 息主体合法权益带来的风险和损害,以及技术可行性、实现请求的成本等因素后,做出是否响应的决定,并给出 解释说明。
7.5个人信息更正
个人信息主体发现个人信息控制者所持有的该主体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或不完整的,个人信息控制 者应为其提供请求更正或补充信息的方法。
7.6个人信息删除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符合以下情形的,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删除的,应及时删除个人信息:
1) 个人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2) 个人信息控制者违反了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
b) 个人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违反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向第三方共享、转让个人信 息,且个人信息主体要求删除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立即停止共享、转让的行为,并通知第三方 及时删除。
c) 个人信息控制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或与个人信息主体的约定,公开披露个人信息,且个人信息 主体要求删除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立即停止公开披露的行为,并发布通知要求相关接收方删 除相应的信息。
7.7个人信息主体撤回同意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方法撤回收集、使用其个人信息的同意授权。 撤回同意后,个人信息控 制者后续不得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
b) 应保障个人信息主体拒绝接收基于其个人信息推送的商业广告的权利。 对外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撤回同意的方法。
注:撤回同意不影响撤回前基于同意的个人信息处理。
7.8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通过注册账户提供服务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注销账户的方法,且该方法 应简便易操作;
b)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后,应删除其个人信息或做匿名化处理。
7.9个人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根据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个人信息控制者应为个人信息主体提供获取以下类型个人信息副本的 方法,或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直接将以下个人信息的副本传输给第三方:
a)个人基本资料、个人身份信息;
b)个人健康生理信息、个人教育工作信息。
7.10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当仅依据信息系统的自动决策而做出显著影响个人信息主体权益的决定时(例如基于用户画像决 定个人信用及贷款额度,或将用户画像用于面试筛选),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申诉 方法。
7.11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在验证个人信息主体身份后,应及时响应个人信息主体基于7.4-7.10提出的请求,应在30天 内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期限内做出答复及合理解释,并告知个人信息主体向外部提出纠纷解决 的途径;
b) 对合理的请求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一定时期内多次重复的请求,可视情收取一定成本 费用;
c) 如直接实现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需要付出高额的成本或存在其他显著的困难,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向个人信息主体提供其他替代性方法,以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合法权益;
d) 以下情况可不响应个人信息主体基于7.4-7.10提出的请求,包括但不限于;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执行判决等直接相关的;
4)个人信息控制者有充分证据表明个人信息主体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个人信息主体的请求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 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7.12申诉管理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建立申诉管理机制,包括跟踪流程,并在合理的时间内,对申诉进行响应。
8委托处理
8.1 委托处理个人信息时,应遵守以下要求:
a) 个人信息控制者作出委托行为,不得超出已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的范围或遵守5规 定的情形。
b)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对委托行为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确保受委托者具备足够的数据安 全能力,提供了足够的安全保护水平。
c) 受委托者应:
1) 严格按照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处理个人信息。 如受委托者因特殊原因未按照个人信息 控制者的要求处理个人信息,应及时向个人信息控制者反馈;
2) 受委托者确需再次委托时,应事先征得个人信息控制者的授权;
3) 协助个人信息控制者响应个人信息主体基于7.4一7.10提出的请求;
4) 如受委托者在处理个人信息过程中无法提供足够的安全保护水平或发生了安全事件,应及时向个人信息控制者反馈;
5) 在委托关系解除时不再保存个人信息。
d)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对受委托者进行监督,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1)通过合同等方式规定受委托者的责任和义务;
2)对受委托者进行审计。
e)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准确记录和保存委托处理个人信息的情况。
8.3个人信息共享、转让
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共享、转让。 个人信息控制者确需共享、转让时,应充分重视风险。 共享、转让 个人信息,非因收购、兼并、重组原因的,应遵守以下要求:
a) 事先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并依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措施;
b) 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共享、转让个人信息的目的、数据接收方的类型,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 体的授权同意。 共享、转让经去标识化处理的个人信息,且确保数据接收方无法重新识别个人 信息主体的除外;
c) 共享、转让个人敏感信息前,除8.2b)中告知的内容外,还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涉及的个人 敏感信息的类型、数据接收方的身份和数据安全能力,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d) 准确记录和保存个人信息的共享、转让的情况,包括共享、转让的日期、规模、目的,以及数据接收方基本情况等;
e) 承担因共享、转让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应责任;
f) 帮助个人信息主体了解数据接收方对个人信息的保存、使用等情况,以及个人信息主体的权 利,例如,访问、更正、删除、注销账户等。
8.3收购、兼并、重组时的个人信息转让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发生收购、兼并、重组等变更时,个人信息控制者应:
a)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有关情况;
b)变更后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继续履行原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责任和义务,如变更个人信息使用 目的时,应重新取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明示同意。
8.4个人信息公开披露
个人信息原则上不得公开披露。 个人信息控制者经法律授权或具备合理事由确需公开披露时,应 充分重视风险,遵守以下要求:
a) 事先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并依评估结果采取有效的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措施;
b) 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公开披露个人信息的目的、类型,并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明示同意;
c) 公开披露个人敏感信息前,除8b)中告知的内容外,还应向个人信息主体告知涉及的个人敏 感信息的内容;
d) 准确记录和保存个人信息的公开披露的情况,包括公开披露的日期、规模、目的、公开范围等;
e) 承担因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相应责任; 不得公开披露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8.5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时事先征得授权同意的例外
以下情形中,个人信息控制者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无需事先征得个人信息主体的授权 同意:
a) 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b) 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c) 与犯罪侦查、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d) 出于维护个人信息主体或其他个人的生命、财产等重大合法权益但又很难得到本人同意的;
e) 个人信息主体自行向社会公众公开的个人信息;
f) 从合法公开披露的信息中收集个人信息的,如合法的新闻报道、政府信息公开等渠道。
8.6共同个人信息控制者
当个人信息控制者与第三方为共同个人信息控制者时(例如服务平台与平台上的签约商家),个人 信息控制者应通过合同等形式与第三方共同确定应满足的个人信息安全要求,以及在个人信息安全方 面自身和第三方应分别承担的责任和义务,并向个人信息主体明确告知。
注:个人信息控制者在提供产品或服务的过程中部署了收集个人信息的第三方插件(例如网站经营者与在其网页 或应用程序中部署统计分析工具、软件开发工具包SDK、调用地图API接),且该三方并未单独向个人信息 主体征得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授权同意,则个人信息控制者与该第三方为共同个人信息控制者。
8.7个人信息跨境传输要求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运营中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向境外提供的,个人信息控制者应当按照国家网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和相关标准进行安全评估,并符合其要求。
9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处置
9.1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制定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
b) 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组织内部相关人员进行应急响应培训和应急演练,使其掌握岗位职责 和应急处置策略和规程。
c) 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根据应急响应预案进行以下处置:
1) 记录事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发现事件的人员、时间、地点,涉及的个人信息及人数,发生 事件的系统名称,对其他互联系统的影响,是否已联系执法机关或有关部门;
2) 评估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并采取必要措施控制事态,消除隐患;
3)按《国家网络安全事件应急预案》的有关规定及时上报,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涉及个人 信息主体的类型、数量、内容、性质等总体情况,事件可能造成的影响,已采取或将要采取 的处置措施,事件处置相关人员的联系方式;
4) 按照9.2的要求实施安全事件的告知。
d)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以及事件处置情况,及时更新应急预案。
9.2安全事件告知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应及时将事件相关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受影响的个人信息主体。 难 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时,应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与公众有关的警示信息。
b)告知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1)安全事件的内容和影响;
2)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置措施;
3)个人信息主体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
4)针对个人信息主体提供的补救措施;
5)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的联系方式。
10组织的管理要求
10.1明确责任部门与人员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明确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对个人信息安全负全面领导责任,包括为个人信息安全工 作提供人力、财力、物力保障等。
b) 应任命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
c) 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组织,应设立专职的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负责 个人信息安全工作:
1) 主要业务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且从业人员规模大于200人;
2)处理超过50万人的个人信息,或在12个月内预计处理超过50万人的个人信息。
d) 个人信息保护负责人和个人信息保护工作机构应履行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
1) 全面统筹实施组织内部的个人信息安全工作,对个人信息安全负直接责任;
2) 制定、签发、实施、定期更新隐私政策和相关规程;
3) 应建立、维护和更新组织所持有的个人信息清单(包括个人信息的类型、数量、来源、接收 方等)和授权访问策略;
4) 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
5) 组织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培训;
6) 在产品或服务上线发布前进行检测,避免未知的个人信息收集、使用、共享等处理行为;
7) 进行安全审计。
10.2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建立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制度,定期(至少每年一次)开展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
b)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应主要评估处理活动遵循个人信息安全基本原则的情况,以及个人信 息处理活动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的影响,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1) 个人信息收集环节是否遵循目的明确、选择同意、最少够用等原则;
2) 个人信息处理是否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造成不利影响,包括处理是否会危害人 身和财产安全、损害个人名誉和身心健康、导致歧视性待遇等;
3) 个人信息安全措施的有效性;
4) 匿名化或去标识化处理后的数据集重新识别出个人信息主体的风险;
5) 共享、转让、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6) 如发生安全事件,对个人信息主体合法权益可能产生的不利影响。
c) 在法律法规有新的要求时,或在业务模式、信息系统、运行环境发生重大变更时,或发生重大个 人信息安全事件时,应重新进行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
d) 形成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并以此采取保护个人信息主体的措施,使风险降低到可接受 的水平。
e) 妥善留存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确保可供相关方查阅,并以适宜的形式对外公开。
10.3数据安全能力
个人信息控制者应根据有关国家标准的要求,建立适当的数据安全能力,落实必要的管理和技术措 施,防止个人信息的泄漏、损毁、丢失。
10.4人员管理与培训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与从事个人信息处理岗位上的相关人员签署保密协议,对大量接触个人敏感信息的人员进行背景审查;
b) 应明确内部涉及个人信息处理不同岗位的安全职责,以及发生安全事件的处罚机制;
c) 应要求个人信息处理岗位上的相关人员在调离岗位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d) 应明确可能访问个人信息的外部服务人员应遵守的个人信息安全要求,与其签署保密协议,并 进行监督;
e) 应定期(至少每年一次)或在隐私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对个人信息处理岗位上的相关人员开 展个人信息安全专业化培训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熟练掌握隐私政策和相关规程。
10.5安全审计
对个人信息控制者的要求包括:
a) 应对隐私政策和相关规程,以及安全措施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b) 应建立自动化审计系统,监测记录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c) 审计过程形成的记录应能对安全事件的处置、应急响应和事后调查提供支撑; 应防止非授权访问、篡改或删除审计记录;
d) 应及时处理审计过程中发现的个人信息违规使用、滥用等情况。
附录A
(资料性附录)
个人信息示例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 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如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个人生物识别信息、住址、通信 联系方式、通信记录和内容、账号密码、财产信息、征信信息、行踪轨迹、住宿信息、健康生理信息、交易信 息等。
判定某项信息是否属于个人信息,应考虑以下两条路径:一是识别,即从信息到个人,由信息本身的 特殊性识别出特定自然人,个人信息应有助于识别出特定个人。二是关联,即从个人到信息,如已知特 定自然人,则由该特定自然人在其活动中产生的信息(如个人位置信息、个人通话记录、个人浏览记录 等)即为个人信息。符合上述两种情形之一的信息,均应判定为个人信息。
表A.I给出了个人信息示例。
表A.1 个人信息举例
个人基本资料 | 个人姓名、生日、性别、民族、国籍、家庭关系、住址、个人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 |
个人身份信息 |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工作证、出入证、社保卡、居住证等 |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 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特征等 |
网络身份际识信息 | 系统账号、IP地址、邮箱地址及与前述有关的密码、囗令、囗令保护答案、用户个人数字证书等 |
个人健康生理信息 | 个人因生病医治等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住院志、医理单、检验报告、丁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药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传染病史等,以及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产生的相关信息,及体重、身高、肺活量等 |
个人教育工作信息 | 个人职业、职位、工作单位、学历、学位、教育经历、工作经历、培训记录、成绩单等 |
个人財产信息 | 银行账号、鉴别信息(囗令)、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市、虚拟交易、游戏类兑换码等虚拟财产信息 |
个人通信信息 | 通信记录和内容、短信、彩信、电子邮件,以及描述个人通信的数据(通常称为元数据)等 |
联系人信息 | 通讯录、好友列表、群列表、电子邮件地址列表等 |
个人上网记录 | 指通过日志储存的用户操作记录,包括网站浏览记录、软件使用记录、点击记录等 |
个人常用设备信息 | 指包括硬件序列号、设备MAC地址、软件列表、唯一设备识别码(如IMEI/androidID/IDFA/OPENUDID/GUID、SIM卡IMSI信息等)等在内的描述个人常用设备基本情况的信息 |
个人位置信息 | 包括行踪轨迹、精准定位信息、住宿信息、经纬度等 |
其他信息 | 婚史、宗教信仰、性取向、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等 |
附录B (资料性附录)
个人敏感信息判定
个人敏感信息是指一旦泄露、非法提供或滥用可能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极易导致个人名誉、身心 健康受到损害或歧视性待遇等的个人信息。 通常情况下,14周岁以下(含)儿童的个人信息和自然人的 隐私信息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可从以下角度判定是否属于个人敏感信息。
泄露:个人信息一旦泄露,将导致个人信息主体及收集、使用个人信息的组织和机构丧失对个人信 息的控制能力,造成个人信息扩散范围和用途的不可控。 某些个人信息在泄漏后,被以违背个人信息主 体意愿的方式直接使用或与其他信息进行关联分析,可能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应判定为 个人敏感信息。 例如,个人信息主体的身份证复印件被他人用于手机号卡实名登记、银行账户开户办 卡等。
非法提供:某些个人信息仅因在个人信息主体授权同意范围外扩散,即可对个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 重大风险,应判定为个人敏感信息。 例如,性取向、存款信息、传染病史等。
滥用:某些个人信息在被超出授权合理界限时使用(如变更处理目的、扩大处理范围等),可能对个 人信息主体权益带来重大风险,应判定为个人敏感信息。 例如,在未取得个人信息主体授权时,将健康 信息用于保险公司营销和确定个体保费高低。
表B.1给出了个人敏感信息的示例。
表B.1 个人敏感信息举例
个人财产信息 | 银行账号、鉴别信息(口令)、存款信息(包括资金数量、支付收款记录等)、房产信息、信贷记录、征信信息、交易和消费记录、流水记录等,以及虚拟货币、虚拟交易、游戏类兑换码等虚拟财产信息 |
个人健康生理信息 | 个人因生病医治等产生的相关记录,如病症、住院志、医嘱单、检验报告、手术及麻醉记录、护理记录、用药记录、药物食物过敏信息、生育信息、以往病史、诊治情况、家族病史、现病史、传染病史等,以及与个人身体健康状况产生的相关信息等 |
个人生物识别信息 | 个人基因、指纹、声纹、掌纹、耳廓、虹膜、面部识别特征等 |
个人身份信息 | 身份证、军官证、护照、驾驶证、工作证、社保卡、居住证等 |
网络身份标识信息 | 系统账号、邮箱地址及与前述有关的密码、口令、口令保护答案、用户个人数字证书等 |
其他信息 | 个人电话号码、性取向、婚史、宗教信仰、未公开的违法犯罪记录、通信记录和内容、行踪轨迹、网页浏览记录、住宿信息、精准定位信息等 |
附录 D
(资料性附录)
隐私政策模板
发布隐私政策是个人信息控制者遵循公开透明原则的重要体现,是保证个人信息主体知情权的重要手段,还是约束自身行为和配合监督管理的重要机制。隐私政策应清晰、准确、完整地描述个人信息控制者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
隐私政策模板示例表D.1
【注意:下面的表格中之所以有许多打错别字, 是因为OCR软件问题,而不是来自原文。在翻译过程中这些缺点被忽略】
隐私政策模板 | 编写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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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政策仅适用于××××的××××产品或服务,包括,“ 最近更新日期:××××年××月。 如果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请通过以下联系方式与我们联系: 电子邮件: 电话: 传真: | 该部分为适用范围。包含隐私政 策所适用的产品或服务范围、所适 用的用户类型、生效及更新时间等 |
本政策将帮助您了解以下内容: 1.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2.我们如何使用Cookie和同类技术 3.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4·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5·您的权利 6. 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7.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8. 本政策如何更新 9·如何联系我们 ××××深知个人信息对您的重要性,并会尽全力保护您的个人信息安全可靠;我们致力于维持您对我们的信任,恪守以下原则,保护您的个人信息:权责一致原则、目的明确原则、选择同意原则、最少够用原则、确保安全原则、主体参与原则、公开透明原则等。同时,××××承诺,我们将按业界成熟的安全标准,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来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请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前,仔细阅读并了解本《隐私政策》. | 该部分为隐私政策的重点说明,是隐私政策的一个要点摘录。目的 是使个人信息主体快速了解私 政策的主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控 制者所做声明的核心要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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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我们如何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是指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 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的各种信息。 XX XX仅会出于本政策所述的以下目的,收集和使用您的个人信息: (一) 为您提供网上购物服务【注:示例】 1. 业务功能一:注册成为用户。 为完成创建账号,您需提供以下信息:您的姓名、电子邮箱地址、创建的用 户名和密码、……。 在注册过程中,如果您提供以下额外信息,将有助于我们给您提供更好的 服务和体验:手机号、工作职位、公司、教育背景、……。但如果您不提供这些信息,将不会影响使用本服务的基本功能。 您提供的上述信息,将在您使用本服务期间持续授权我们使用。在您注销账号时,我们将停止使用并删除上述信息。 上述信息将存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如需跨境传输,我们将会单独征 得您的授权同意。 2. 业务功能二:商品展示、个性化推荐、发送促销营销信息。 (略) 3. 业务功能三:与卖家沟通交流。 (略) 4. 业务功能四:支付结算。 (略) (二) 交付产品或服务【注:示例】 (略) (三) 开展内部审计、数据分析和研究,改善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注:示例】 (略) (四) …… …… 当我们要将信息用于本政策未载明的其他用途时,会事先征求您的同意。 当我们要将基于特定目的收集而来的信息用于其他目的时,会事先征求您的同意。 | 1. 详细列举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 的目的,不得使用概括性语言。 2. 根据目的对应的不同业务功能, 详细列出收集的个人信息类型。 3. 明确描述哪些类型的个人信息 属于特定业务功能所必需的。 4. 收集身份证、护照、驾照等法定 证件信息和个人生物识别信息时, 应专门提醒个人信息主体此次收 集活动涉及的信息,并说明处理目 的、处理规则。 5. 不得使用概括性语言综述所收 集个人信息,如“我们收集您的身 份等相关信息”此类描述,而应明 确写明“我们收集您的姓名、电话 号码、地址信息”。 6. 说明个人信息在使用过程中涉及的地理区域,如个人信息存储和备份的地域,个人信息传输过程中涉及的地域范围;如杲个人信息存在跨境传输情况,需单独列出或重点标识。 7. 使用个人信息时,是否形成直接 用户画像及其用途需要明确说明。 8. 根据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注明 不同类型个人信息预计的保留时间(如:自收集日期开始5年内)以 及需要删除或销毁的截止日期(如:2019年12月31日或用户注销账户时)。 9.确需改变信息收集和使用的目 的,应当说明会征得用户的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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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我们如何使用Cookie和同类技术 (一) Cookie 为确保网站正常运转,我们会在您的计算机或移动设备上存储名为Cookie 的小数据文件。Cookie通常包含标识符、站点名称以及一些号码和字符。借助于Cookie,网站能够存储您的偏好或购物篮内的商品等数据。 我们不会将Cookie用于本政策所述目的之外的任何用途。您可根据自己的偏好管理或删除Cookie。有关详情,请参见AboutCookies.org。您可以淸除计算机上保存的所有Cookie,大部分网络浏览器都设有阻止Cookie的功能。 但如果您这么做,则需要在每一次访问我们的网站时亲自更改用户设罝。如需详细了解如何更改浏览器设罝,清汸问以下链接:Internet Explorer 、 Google Chrome、Mozilla Firefox、Safari 和 0pera。 (二) 网站信标和像素标签 除Cookie外,我们还会在网站上使用网站信标和像素标签等其他同类技 木。例如,我们向您发送的电子邮件可能含有链接至我们网站内容的点击 URL。如果您点击该链接,我们则会跟踪此次点击,帮助我们了解您的产品或 服务偏好并改善客户服务。网站信标通常是一种嵌入到网站或电子邮件中的 透明图像。借助丁电子邮件中的像素标签,我们能够获知电子邮件是否被打 开。如果您不希望自己的活动以这种方式被追踪,则可以随时从我们的寄信名 单中退订。 (三) Do Not Track(请勿追踪〉 很多网络浏览器均设有Do Not Track功能,该功能可向网站发布Do Not Track请求。目前,主要互联网标准组织尚未设立相关政策來规定网站应如何 应对此类请求。但如果您的浏览器启用了 Do Not Track,那么我们的所有网站 都会尊重您的选择。 (四) …… ...... | 1. 如果个人信息控制者或其授权 第三方使用自动数据收集工具收 集个人信息,则需要对使用的技术 机制做详细描述。 2. 常见的自动数据收集工具有: Cookie、脚本、Web 信标、Flash Cookie、内嵌Web链接、本地存储 器等。 3. 说明使用自动工具收集个人信息的目的,并向用户提供限制自动 工具进行数据收集的方法和详细 的指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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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我们如何共享、转让、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一〉共享 我们不会与××× ×以外的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分享您的个人信息,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共享: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与其他方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2 . 我们可能会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按政府主管部门的强制性要求,对外共享您的个人信息。 3 . 3. 与我们的附属公司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与X X X X的附属公司共 享。我们只会共享必要的个人信息,且受本隐私政策中所声明目的的约束。附 属公司如要改变个人信息的处理目的,将再次征求您的授权同意。 我们的附属公司包括:。。。。。 4 . 与授权合作伙伴共享2仅为实现本政策中声明的目的,我们的某些服务将由授权合作伙伴提供。我们可能会与合作伙伴共享您的某些个人信息,以提供更好的客户服务和用户体验。例如,在您上网购买我们的产品时,我们必须与物流服务提供商共享您的个人信息才能安排送货,或者安排合作伙伴提供服务。我们仅会出于合法、正当、必要、特定、明确的目的共享您的个人信息,并且只会共享提供服务所必要的个人信息。我们的合作伙伴元权将共享的个人信 息用于任何其他用途。目前,我们的授权合作伙伴包括以下×大类型: 1) 广告、分析服务类的授权合作伙伴。除非得到您的许可,否则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身份信息〈指可以识别您身份的信息,例如姓名或电子邮箱,通过这些信息可以联系到您或识别您的身份〉与提供广告、分析服务的合作伙伴分享。我们会向这些合作伙伴提供有关其广告覆盖面和有效性的信息,而不会提供您的个人身份信息,或者我们将这些馆、息进行汇总,以使它不会识别您个人。 例如,只有在广告主同意遵守我们的广告发布准则后,我们才可能会告诉广告主他们广告的效果如何,或者有多少人看了他们广告或在看到广告后安装了应用,或者向这些合作伙伴提供不能识别个人身份的人口统计信息(例如“位于北京的25 岁男性,喜欢软件开发“),帮助他们了解其受众或顾客。 2) 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我们将信息发送给在全球范围内支将我们业务的供应商、服务提供商和其他合作伙伴,这些支持包报提供技术基础设施服务、分析我们服务的使用方式、衡量广告和服务的有效性、提供客户服务、支付便和;j ~逃行学术研究和调查。 3) 。。。。。 我们会与其签署严格的保 密协定,要求他们按照我们的说明、本隐私政策以及其他任何相关的保密和安 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全措施来处理个人信息。 (二〉转让 我们不会将您的个人信息转让给任何公司、组织和个人,但以下情况除外: 1. 在获取明确同意的情况下转让:获得您的明确同意后,我们会向其他方转让您的个人信息; 2. 在涉及合并、收购或破产清算时,如涉及个人信息转让,我们会在要求新 的持有您个人信息的公司、组织继续受此隐私政策的约束,否则我们将要求该 公司、组织重新向您征求授权同意。 (三〉公开披露 我们仅会在以下’情况下,公开披露您的个人信息: 1. 获得您明确同意后; 基于法律的披蕗:在法律、法律程序、诉讼或政府主管部门强制性要求的 情况下,我们可能会公开披蕗您的个人信息。 | 1. 个人信息控制者说明是否需要 共享、转让个人信息,并详细描述 耑要共享转让的个人信息类型、共 享转让的原因、个人信息的接收 方、对接收方的约束和管理准则、 接收方使用个人信息的目的、个人 信息共享转让过程中的安全措施、 共享转让个人信息是否对用户带 来髙危风险。 2. 个人信息控制者说明是否需要 公开披露个人信息,并详细描述需 要公开披露的个人信息类型、原 因、是否对用户带来高危风险。 3. 说明何种情况下个人信息控制 者会不经过用户同意,共享转让和 公开披露数据,如响应执法机关和 政府机构的要求、进行个人信息安 全审计、保护用户免受遭受欺诈和 严重人身伤害等。 4. 平台服务相关责任说明。如果 个人信息控制者提供的服务属于 平台服务(如:电商、社交、信息发 布等),耑要明确提醒用户其在上 传、交流、发布共享个人信息时所 面临的风险,并说明共享此类信息 采取的安全措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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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我们如何保护您的个人信息 (一) 我们已使用符合业界标准的安全防护措施保护您提供的个人信息,防止数 据遭到未经授权访问、公开披露、使用、修改、损坏或丢失。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您的个人信息。例如,在您的浏览器与“服务”之间交换数 据(如信用卡信息)时受SSL加密保护;我们同时对XX XX网站提供https安 全浏览方式;我们会使用加密技术确保数据的保密性;我们会使用受信赖的保 护机制防止数据遭到恶意攻击;我们会部署访问控制机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 才可访问个人信息;以及我们会举办安全和隐私保护培训课程,加强员工对于 保护个人信息重要性的认识。 (二) 我们已经取得了以下认证:……。 (三) 我们的数据安全能力:……。 (四) 我们会采取一切合理可行的措施,确保未收集无关的个人信息。我们只会 在达成本政策所述目的所需的期限内保留您的个人信息,除非需要延长保留期 或受到法律的允许。 (五) 互联网并非绝对安全的环境,而且电子邮件、即时通讯、及与其他XX XX 用户的交流方式并未加密,我们强烈建议您不要通过此类方式发送个人信息。 请使用复杂密码,协助我们保证您的账号安全。 (六) 我们将定期更新并公开安全风险、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等报告的有关内 容。您可通过以下方式获得……。 (七) 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我们将尽力确保或担保您发送给我们的任 何信息的安全性。如果我们的物理、技术、或管理防护设施遭到破坏,导致信息 被非授权访问、公开披露、篡改、或毁坏,导致您的合法权益受损,我们将承担相 应的法律责任。 (八) 在不幸发生个人信息安全市件后,我们将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及时向您 告知:安全牛的基本情况和可能的影响、我们已采取或将要采取的处罝措施、 您可自主防范和降低风险的建议、对您的补救措施等。我们将及时将事件相关 情况以邮件、信函、电话、推送通知等方式告知您,难以逐一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时,我们会采取合理、有效的方式发布公告。 同时,我们还将按照监管部门要求,主动上报个人信息安全节件的处罝 情况。 | 1. 详细说明个人信息控制者对个 人信息进行安全保护的措施。包 括但不限T个人信息完整性保护 措施,个人信息传输、存储和备份 过程的加密措施,个人信息访问、 使用的授权和审计机制,个人信息 的保留和删除机制等。 2. 目前遵循的个人信息安全协议 和取得的认证。包含个人信息控 制者目前主动遵循的国际或国内 的个人信息安全法律、法规、标准、 协议等,以及个人信息控制者目前 已取得的个人信息安全相关的权 威独立机构认证。 3. 可重点提醒公众如何在使用产 品或服务时保护好个人信息。 4. 应描述提供个人信息后可能存 在的安全风险。 5. 应表明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亊 件后,个人信息控制者将承担法律 责任。 6. 应表明在发生个人信息安全事件后,将及时告知个人信息主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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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您的权利 按照中国相关的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国家、地区的通行做法,我们保 障您对自己的个人信息行使以下权利: (一) 访问您的个人信息 您有权访问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规定的例外情况除外。如果您想行使 数据访问权,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访问: 账户信息——如果您希望访问或编辑您的账户中的个人资料信息和支付信息、更改您的密码、添加安全信息或关闭您的账户等,您可以通过访问x x x x执行此类操作。 搜索信息——您可以在XXXX中访问或清除您的搜索历史记录、査看和 修改兴趣以及管理其他数据。 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链接访问这些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使用我们的Web 表单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 X X X。我们将在30天内回复您的访问请求。 对于您在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过程中产生的其他个人信息,只要我们不 窬要过多投人,我们会向您提供。如果您想行使数据访问权,请发送电子邮件 至XXXX。 (二) 更正您的个人信息 当您发现我们处理的关于您的个人信息有错误时,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更 正。您可以通过“(一)访问您的个人信息”中罗列的方式提出更正申请。 如果您无法通过上述链接更正这些个人信息,您可以随时使用我们的Web 表单联系,或发送电子邮件至X X X X。我们将在30天内冋复您的更正请求。 (三) 删除您的个人信息 在以下情形中,您可以向我们提出删除个人信息的请求: 1.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法律法规; 2. 如果我们收集、使用您的个人信息,却未征得您的同意; 3. 如果我们处理个人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与您的约定; 4. 如果您不再使用我们的产品或服务,或您注销了账号; 5. 如果我们不再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 若我们决定响应您的删除请求,我们还将同时通知从我们获得您的个人信息的 实体,要求其及时删除,除非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或这些实体获得您的独立授权。 当您从我们的服务中删除信息后,我们可能不会立即备份系统中删除相应 的信息,但会在备份更新时删除这些信息D (四) 改变您授权同意的范围 每个业务功能需要一些基本的个人信息才能得以完成(见本政策“第一部 分”)。对于额外收集的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您可以随时给予或收间您的授 权同意。 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操作: 当您收冋同意后,我们将不再处理相应的个人信息。但您收冋同意的决 定,不会影响此前基于您的授权而开展的个人信息处理。 如果您不想接受我们给您发送的商业广告,您随时可通过以下方式取消: | 1. 说明用户对其个人信息拥有何 种权利,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信息 收集、使用和公开披露时允许用户 选择的个人信息范围,用户所具备 的访问、更正、删除、获取等控制权 限,用户隐私偏好设罝,用户可以 选择的通信和广锊偏好,用户不再 使用服务后撤冋同意和注销账号 的渠道、用户进行维权的有效渠 道等。 2. 对于窬要自行配罝或操作(如对 所使用的软件、浏览器、移动终端 等进行配罝和操作)以达到访问、 更正、删除、撤冋同意等目的,个人 信息控制者应对配罝和操作的过 程进行详细说明,说明方式易丁用 户理解,必要时提供技术支持的渠 道(客服电话、在线客服等)。 3. 如果用户行使权利的过程产生 费用,需明确说明收费的原因和 依据。 4. 如果用户提出行使权利的需求 后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响应,需明确 说明响应的时间节点,以及无法短 时间内响应的原因。 5. 如果用户行使权利的过程需要 再次验证身份,窬明确说明验证身 份的原因,并采取适当的控制措 施,避免验证身份过程中造成的个 人信息泄蕗。 6. 如果个人信息控制者拒绝用户 对个人信息进行访问、更正、删除、 撤冋同意等的要求,需明确说明拒 绝的原因和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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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个人信息主体注销账户 您随时可注销此前注册的账户,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操作: 在注销账户之后,我们将停止为您提供产品或服务,并依据您的要求,删除 您的个人信息,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六)个人信息主体获取个人信息副本 您有权获取您的个人信息副本,您可以通过以下方式自行操作: 在技术可行的前提下,例如数据接口匹配,我们还可按您的要求,直接将您 的个人信息副本传输给您指定的第-:方。 (七)约束信息系统自动决策 在某些业务功能中,我们可能仅依据信息系统、算法等在内的非人工自动 决策机制做出决定。如果这些决定显著影响您的合法权益,您有权要求我们做出解释,我们也将提供适当的救济方式。 (八)响应您的上述请求为保瘅安全,您可能需要提供书面请求,或以其他方式证明您的身份。我们可能会先要求您验证自己的身份,然后再处理您的请求。 我们将在30天内做出答复。如您不满意,还可以通过以下途径投诉: 对于您合理的请求,我们原则上不收取费用,但对多次重复、超出合理限度的请求,我们将视情收取一定成本费用。对丁•那些无端*S、X要过多技术手段(例如,®要开发新系统或从根本上改变现行惯例)、给他人合法权益带来风险或者非常不切实际(例如,涉及备份磁带上存放的信息)的请求,我们可能会予以拒绝。 在以下情形中,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我们将无法响应您的请求: 1.与国家安全、国防安全直接相关的; 2.与公共安全、公共卫生、重大公共利益直接相关的; 3.与犯罪侦査、起诉、审判和判决执行等直接相关的; 4.有充分证据表明您存在主观恶意或滥用权利的; 5.响应您的请求将导致您或其他个人、组织的合法权益受到严重损害的。 6.涉及商业秘密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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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我们如何处理儿童的个人信息 我们的产品、网站和服务主要面向成人。如果没有父母或监护人的同意, 儿童不得创建自己的用户账户。 对于经父母同意而收集儿童个人信息的情况,我们只会在受到法律允许、 父母或监护人明确同意或者保护儿童所必要的情况下使用或公开披露此信息。 尽管当地法律和习俗对儿童的定义不同,但我们将不满14周岁的任何人 均视为儿童。 如果我们发现自己在未市先获得可证实的父母同意的情况下收集了儿童 的个人信息,则会设法尽快删除相关数据。 | |
七、您的个人信息如何在全球范围转移 原则上,我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收集和产生的个人信息,将存储在中 华人民共和同境内。 由于我们通过遍布全球的资源和服务器提供产品或服务,这意味着,在获 得您的授权同意后,您的个人信息可能会被转移到您使用产品或服务所在国 家/地区的境外管辖区.,或者受到来自这些管辖区的访问。 此类管辖区可能设有不同的数据保护法,甚至未设立相关法律。在此类情 况下,我们会确保您的个人信息得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足够同等的保护。 例如,我们会请求您对跨境转移个人信息的同意,或者在跨境数据转移之前实 施数据去标识化等安全举措。 | 如果因业务流求、政府和司法监管要求存在跨境信息传输情况,需详细说明需要进行跨境传输的数据类型,以及跨境传输遵守的标准、 协议和法律机制(合同等) |
八、本政策如何更新 我们的隐私政策可能变更。 未经您明确同意,我们不会削减您按照本隐私政策所应享有的权利。我们 会在本页面上发布对本政策所做的任何变更。 对于重大变更,我们还会提供更为显著的通知(包括对于某些服务,我们会 通过电子邮件发送通知,说明隐私政策的具体变更内容h 本政策所指的重大变更包括但不限于: 1. 我们的服务模式发生重大变化。如处理个人信息的目的、处理的个人信 息类型、个人信息的使用方式等。 2. 我们在所有权结构、组织架构等方面发生重大变化。如业务调整、破产 并购等引起的所有者变更等。 3. 个人信息共享、转让或公开披露的主要对象发生变化。 4. 您参与个人信息处理方面的权利及其行使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5. 我们负责处理个人信息安全的责任部门、联络方式及投诉渠道发生变 化时。 6. 个人信息安全影响评估报告表明存在高风险时。 我们还会将本政策的旧版本存档,供您査阅。 | 个人信息控制者在隐私政策发生重大变化时,需及时更新隐私政 策,并说明使用何种方式及时通知 用户。通常情况下采取的通知方 式如:用户登录信息系统时、更新 信息系统版本并在用户使用时弹出窗口、用户使用信息系统时直接 向用户推送通知、向用户发送邮 件、短信等 |
隐私政策模板 | 编写要求 |
九、如何联系我们 如果您对本隐私政策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通过以下方式与我们联 系: 我们设立了个人信息保护专职部门(或个人信息保护专员),您可以通过以 下方式与其联系:…… 一般情况下,我们将在三十天内回复。 如果您对我们的回复不满意,特别是我们的个人信息处理行为损害了您的合法权益,您还可以通过以下外部途径寻求解决方案:…… | 1. 个人信息控制者需要明确给出 处理个人信息安全问题相关反馈、 投诉的渠道,如个人信息安全责任 部门的联系方式、地址、电子邮箱、 用户反馈问题的表单等,并明确用 户可以收到回应的时间。 2. 个人信息控制者添给出外部争 议解决机构及其联络方式,以应对 与用户出现无法协商解决的争议 和纠纷。外部争议解决机构通常 为:个人信息控制者所在管辖区的 法院、认证个人信息控制者隐私政 策的独立机构、行业自律协会或政 府相关管理机构等 |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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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work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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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 organization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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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 EU-U.S Privacy Shield
[ 20] The OECD Privacy Framework OE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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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hite Hous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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