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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说明:

一、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高质量发展的决策部署,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景目标纲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号)要求,进一步明确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会同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部际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严格以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编制本目录。 

二、本目录所称信用信息,是指可用于识别、分析、判断信用主体信用状况的信息。  本目录所称公共信用信息,是指国家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以下统称 “公共管理机构”)在履行法定职责、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和获取的信用信息。 

三、本目录旨在规范界定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  除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另有规定外,公共管理机构不得超出本目录所列范围采集公共信用信息。  公共管理机构根据履行职责需要在本目录所列范围之外采集的信息,不得作为公共信用信息使用。  公共管理机构以外的组织依法采集信用信息的范围,不受本目录限制。 

四、本目录共纳入公共信用信息11项,并明确了公共信用信息采集的重点领域。  同时,为切实加强权益保护,本目录还明确了须严格依法依规审慎纳入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信息。 

五、国家有关部门(单位)根据本目录细化编制本部门(领域)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  纳入条目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六、地方性法规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有特殊规定的,地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单位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可在本目录及国家有关部门(单位)编制的有关条目基础上,编制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  纳入地方补充目录的公共信用信息应逐条明确其对应的具体行为、公开属性、共享范围、归集来源和渠道、更新频次等内容。 

七、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在编制相关目录或条目时,须严格以法律、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为依据,广泛征求有关地方、部门和相关市场主体、行业协会商会、法律服务机构、专家学者和社会公众意见,编制完成后5个工作日内抄送国家发展改革委、人民银行,并在“信用中国”网站及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等相关部门(单位)或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网站公开。 

八、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单位)应遵照合法、正当、必要、最小化原则,严格按照相关目录或条目归集公共信用信息。  涉及个人信息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须明示归集使用信息的目的、方式和范围并经本人同意,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授权、强制授权或一次授权终身归集使用个人信用信息。  要严格遵守关于保守国家秘密、保护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规定,加强信息安全管理,严禁泄露、篡改、毁损、窃取、出售、非法提供信用信息或非法获取、传播、利用信用信息谋私等行为,切实保护信用主体合法权益。 

九、本目录原则上按年度更新。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对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作出新的规定的,从其规定。  国家有关部门(单位)公共信用信息具体条目和地方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的更新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十、本目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全国公共信用信息基础目录(2021年版)

一、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

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下列信息应当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一)登记注册基本信息;

(二)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

(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

(四)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

(五)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

(六)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七)有关合同履行信息;

(八)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

(九) 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十)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

(十一)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

二、应当依法审慎纳入的信息

(一)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信息,以及涉及未成年人、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其他自然人的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二)涉及信访、垃圾分类、不文明养犬、无偿献血、退役军人管理、宗教信仰等的个人信息,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纳入公共信用信息范围。 

(三)涉及拖欠物业服务费、公共交通逃票、闯红灯、违章建筑等个人信息的纳入,应当有法律、法规依据,符合情节严重或存在主观恶意等标准,且经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认定。 

(四)有关机关根据纪检监察机关通报的情况,对行贿人作出行政处罚和资格资质限制等处理,拟纳入公共信用信息归集范围的,应当征求有关纪检监察机关的意见。 

三、公共信用信息归集的重点领域

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应当重点加强下列领域的公共信用信息归集工作。 

(一)政务、税收、投资、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

(二)金融、食品药品、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医疗卫生、教育科研、生态环境、工程建设、交通运输、商贸流通、农业农村、居民服务、中介服务、文化和旅游、网络安全、粮食经营、能源、房地产、广告、体育、自然资源、国防;

(三)价格、统计、质量管理、款项支付、劳动用工、社会保障、公平竞争、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保护、社会组织管理。 

 

公共信用信息纳入范围的法规政策依据

序号信用信息主体性质责任单位纳入依据
1登记注册基本信息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注册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市场监管总局《民法典》,《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关于印发促进大数据发展行动纲要的通知》(国发〔2015〕50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
机关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赋码信息法人中央编办
事业单位登记信息法人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
社会组织登记注册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政部
其他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依法办理注册登记的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政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农业农村部、公安部、国家宗教事务局等登记管理部门
2司法裁判及执行信息刑事判决、民事判决、案件执行、破产状态等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法释〔2017〕7号)
3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征收、行政给付、行政裁决、行政补偿、行政奖励和行政监督检查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有关部门《行政处罚法》第五条、第四十八条,《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十条,《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九条、第二十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4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各相关领域职业人群职称和职业资格信息自然人国家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职业教育培训评价组织在院校内实施的职业技能考核、评价和证书发放信息法人教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5经营(活动)异常名录(状态)信息市场主体被依法纳入或移出经营异常名录(状态)等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市场监管总局《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个体工商户条例》第十四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
社会组织被依法纳入或移出活动异常名录等信息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民政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6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市场主体被依法纳入或移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有关部门《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第十七条,《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失信约束制度构建诚信建设长效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9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复函》(国办函〔2016〕74号)
7有关合同履行信息农村订单定向医学生违约信息自然人国家有关部门《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
8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相关市场主体在办理证明事项、经营许可、信用修复等活动中作出的信用承诺及其履行情况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42号)
企业支持职业学校师生实习实践和校企合作信息法人教育部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现代职业教育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产教融合的若干意见》(国发〔2017〕95号),《国务院关于国家职业教育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发〔2019〕4号)
9信用评价结果信息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而对相关市场主体进行信用评价的结果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有关部门《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诚信档案基础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国家有关部门
10诚实守信相关荣誉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授予荣誉的部门(单位)《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 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11市场主体自愿提供的信用信息市场主体主动向有关部门提供或授权有关部门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的纳税、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水电煤气、仓储物流、知识产权、合同履约,以及有关财务、经营业绩等信息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相关市场主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促进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

公共信用信息归集重点领域的法规政策依据

序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1政务《国务院关于加强政务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76号)
2税收《个人所得税法》第十五条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条
《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3投资《外商投资法》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八条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第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人民银行外交部关于进一步引导和规范境外投资方向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7〕74号)
4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等公共资源交易《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八条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三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公共资源配置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7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整合共享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41号)
5金融《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五条
《融资担保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三十三条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投融资体制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促进创业投资持续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53号)
6食品药品《食品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一十四条
《药品管理法》第一百零五条
《疫苗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乳品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条
《食盐专营办法》第六条
《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序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6食品药品《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奶业振兴保障乳品质量安全的意见》(国办发〔2018〕43 号)
7安全生产和消防安全《安全生产法》第七十八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综合治理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8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7〕87号)
8医疗卫生《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第九十三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人类遗传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
《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改革完善医疗卫生行业综合监管制度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6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2021年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国办发〔2021〕20号)
9教育科研《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四十一条
《科学技术进步法》第五十七条
《教师法》第十四条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三条
《教师资格条例》第十九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减轻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作业负担和校外培训负担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4号)
10生态环境《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四条
《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
《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条
《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四十四条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二十八条
《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二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
10生态环境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构建现代环境治理体系的指导意见》
11工程建设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重大建设项目批准和实施领域政府信息公开的意见》(国办发〔2017〕94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质量保障体系提升建筑工程品质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函〔2019〕92号)
12交通运输《港口法》第四十五条
《道路运输条例》第七十六条
《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五条
《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

〔2014〕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58号)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关于加快道路货运行业转型升级促进高质量发展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9〕16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农村公路管理养护体制改革的意见》(国办发〔2019〕45 号)
13商贸流通《出口管制法》第十三条、第三十九条
《快递暂行条例》第八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互联网领域侵权假冒行为治理的意见》(国办发〔2015〕77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营造良好市场环境推动交通物流融合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物流业降本增效专项行动方案(2016—2018 年)的通知》(国办发〔2016〕6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冷链物流保障食品安全促进消费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7〕2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物流降本增效促进实体经济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73号)
《国务院关于同意深化服务贸易创新发展试点的批复》(国函〔2018〕79号)
14农业农村《种子法》第二十二条
《农药管理条例》第四十条
序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14农业农村《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农业农村现代化的意见》
15居民服务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进一步激发居民消费潜力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

(国办发〔2018〕9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提质扩容的意见》(国办发〔2019〕30号)
16中介服务《资产评估法》第三十六条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二手车便利交易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1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个人诚信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98号)
17文化和旅游《旅游法》第一百零八条
《文物保护法》第五十七条
《电影产业促进法》第四十六条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三十五条
《旅行社条例》第四十二条
《印刷业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强文物保护利用改革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旅游业发展规划的通知》(国发〔2016〕7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文化和旅游消费潜力的意见》(国办发〔2019〕41 号)
18网络安全《网络安全法》第七十一条
19粮食经营《粮食流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20能源《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节能减排综合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6〕74号)
《国务院关于取消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发〔2017〕46号)
21房地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加快推进失信被执行人信用监督警示和惩戒机制建设的意见》
序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21房地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继续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13〕17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
22广告《广告法》第六十六条
23体育《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激发社会领域投资活力的意见》(国办发〔2017〕2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发展体育竞赛表演产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21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民健身和体育消费推动体育产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43号)
24自然资源《测绘法》第四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决定》(国办发〔2019〕6号)
25国防《兵役法》第五十七条、第五十八条
《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
26价格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推进价格机制改革的若干意见》
27统计《国务院关于印发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2014—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4〕21号)
28质量管理《标准化法》第三十七条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贯彻实施质量发展纲要2016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办发

〔2016〕18号)

29款项支付《保障中小企业款项支付条例》第十七条
30劳动用工《对外劳务合作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第四十八条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二十二条
31社会保障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印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发〔2015〕48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加快残疾人小康进程规划纲要的通知》(国发〔2016〕47号)
《国务院关于建立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8〕2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 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任务分工的通知》(国办发〔2013〕2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国办发

〔2015〕51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39 号)
序号领域相关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党中央、国务院政策文件
31社会保障《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医疗保障基金监管制度体系改革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0〕20号)
32公平竞争《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扩大和升级信息消费持续释放内需潜力的指导意见》(国发

〔2017〕40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线上线下互动加快商贸流通创新发展转型升级的意见》(国办发〔2015〕72号)
33知识产权《商标法》第六十八条
《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四条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
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纲要(2021—2035年)》
《国务院关于新形势下加快知识产权强国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发〔2015〕71号)
《国务院关于印发“十四五”国家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规划的通知》(国发〔2021〕20号)
34消费者权益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
《国务院关于完善进出口商品质量安全风险预警和快速反应监管体系切实保护消费者权益的意见》(国发〔2017〕43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完善促进消费体制机制实施方案(2018—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8〕93号)
35社会组织管理《慈善法》第九十五条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改革社会组织管理制度促进社会组织健康有序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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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 must be based solely on laws and regulations. The information that is included in social credit, is similarly limited to items that reflect legal compliance, such as administrative punishments, permits, and court judgments— most ‘persona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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