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荣成市个人信用奖惩管理办法

【来源】http://www.rongcheng.gov.cn/art/2016/6/24/art_40503_1109618.html

第一条  为深化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政策导向和利益机制,营造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个人信用激励和惩戒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荣成居住满一年以上、年满18周岁、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个人,包括外来人口。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个人信用是指按照我市征信管理规定反映个人信用状况的信用等级。 

个人信用等级根据信用记录与信用积分的情况实行动态调整。 

第五条  个人信用级别分为A、B、C、D四类级别,A类级别又按信用积分和信用记录分为三档子级别,分别为:A、AA、AAA等级。 

第六条  个人信用奖惩坚持“激励为主、惩戒为辅”、“ 先警示、后惩戒”的原则,对守信者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绿色通道”和重点支持等激励政策,加大对失信者的惩戒力度,提高失信成本,逐步形成使守信者“处处守信,事事方便”、失信者“一处失信,处处受制”的信用联动奖惩机制。 

第七条  市主题活动办公室负责全市个人信用联合奖惩的指导和协调。  市社会信用信息征集管理办公室负责个人信用信息归集、整合和发布工作,建设、维护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和“信用荣成”网,并为实施信用奖惩提供所需的信用信息。 

第八条  各区镇街、有关部门可根据实际情况,制订个人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实施细则和配套制度,充实完善信用奖惩机制。 

第九条  有关部门在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等职能时,应带头使用信用评价结果,实施信用分类管理。 

第十条  个人对涉及自身的信用信息和信用等级依法享有知情权、申辩权和异议权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利。 

第十一条  对个人拥有信用“A”类等级评价的,采取以下措施予以激励:

(一)列入市级、行业诚信建设“红名单”,并作为诚信典型对外进行宣传或推介;

(二)在入学、低保、社会救助等方面优先照顾;

(三)在就业、社会救助、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等方面优先照顾;在资格评定等工作中,评选时予以加分;

(四)在发展党员、评先选优、资质评定、岗位聘用、职称评聘等活动,优先予以推荐;在涉及打分的评先评优或考核活动时予以加分;

(五)个人创业、经办企业的,在政策和信贷、资金上优先给予扶持;

(六)减少或者免除日常监督检查;

(七)在争取上级无偿资金、贷款贴息、产业扶持资金等项目扶持时优先予以推荐;

(八)参加政府投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政府采购以及政府购买服务的,在评选时优先考虑或予以加分;

(九)优先推荐申报各类科研项目;

(十)在市政务服务中心大厅设立“诚信窗口”,提供全程协调或代办服务,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十一)免费进行职业技能及创业培训;

(十二)属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具备选拔任用条件的,按选拔任用工作程序优先提拔、重用;

(十三)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激励措施,以及其他激励措施。 

第十二条  以一个年度为时间段,国家工作人员以外信用等级为“AA”、 “AAA”级的居民除享受第十一条规定的政策、待遇外,还享受下列奖励措施:

(一)在缴纳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时,予以200元的补助;

(二)在缴纳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时,予以100元的补助;

(三)参保居民住院医疗报销比例在现行报销标准基础上补助5%;

(四)64周岁以下的居民给予100元的城乡公交乘车补助;65周岁以上老年人免收年度的意外伤保险费;

(五)60周岁以下的农村参保居民免费进行一次健康查体;

(六)依法在我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注册登记,从事微利项目的,可申请额度为10万元的无息担保贷款,期限不超过2年;

(七)在市农村商业银行贷款,符合贷款条件的,可享受当期执行利率 3 个百分点的优惠;

(八)“一事一议”的其它奖励措施。 

第十三条  对信用等级为B级的个人,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信用提醒、诚信约谈、信用审查等方式加强管理,适时进行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宣传教育, 并视信用评价状态变化趋势选择性地提供本办法第十一条的激励措施。 

第十四条  对信用等级为C级的自然人,采取以下方式予以惩戒:

(一)作为日常监督管理的重点;

(二)进行限定范围的公示或者书面告知;

(三)暂停或者减少其它相关社会福利、补贴和政府优惠政策支持;

(四)取消评先评优资格;

(五)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

(六)3年内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七)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对信用等级为D级的自然人,采取下列方式予以惩戒:

(一)列为重点监控和监督检查对象;

(二)取消政府资金扶持、补助;

(三)列入“黑名单”,向社会公开失信信息;

(四)撤销相关荣誉称号,禁止参与评优、评先;

(五)禁止报考本市行政事业性、公益性岗位工作人员;

(六)暂停或者取消与失信行为相关的职业资格;

(七)取消参加政府主导的各项采购、招标的资格;

(八)限制贷款;

(九)相关部门实施的联合惩戒措施,以及结合实际情况依法采取的其他严格管理措施。 

第十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的信用管理同时适用《荣成市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试行办法》(荣组发〔2015〕6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七条  机关事业单位领导班子和干部队伍、农村基层组织和党员干部队伍,以及各级“两代表一委员”的信用管理同时适用《关于在全市党员干部和“两代表一委员”管理中强化信用评价结果运用的意见》(荣办发〔2014〕21 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  全市各级各类评先选优活动,上级各类先进典型评选、申报、推荐活动同时适用《关于在全市评先选优中使用信用评价结果的意见》(荣办发〔2015〕16 号)的相关规定。 

第十九条  有关职能部门应当加强对重点职业人群的信用管理,除可以采取本办法规定的惩戒方式外,还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依法予以惩戒:

(一)对专业技术人员或者其他依法应当取得相应从业资格的人员,有关职能部门可以依法撤销其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禁止重新申报相关专业技术资格或者从业资格;

(二)对社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可以取消或者减少对社会法人的优惠政策支持和财政经费补贴,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相关职能部门组织招投标时,可以限制或者取消社会法人参加投标的资格;

(三)取消参加各项评比的资格;

(四)取消各类评审、监审资格;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惩戒方式。 

第二十条   信用等级为C级的信息主体,列入市公共联合征信系统黄名单,有效期2年。 

信用等级为D级的,列入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统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开,有效期5年。 

企业和个人在开展信用交易或者其他活动过程中,应当查询失信个人黑名单,降低信用风险。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设立“信用基金”,用于符合政策的信用个人的奖励。 

第二十二条  居民的奖励兑现工作由相关镇街负责。  财政、人社、卫计、交通、政务服务中心、农商行等有关部门负责相关优惠政策兑现工作,所需费用从“信用基金”中列支。 

“AA”、“AAA” 信用等级的个人在向镇街申请享受相关奖励政策时,必须提供信用评价为“AA”、“AAA” 信用等级的信用报告。 

享受优惠政策期限为下一年度6月底前。  个人在有效时间未申请享受相关优惠政策措施的,不再兑现相关奖励政策。 

第二十三条  每年度的12月31日为居民享受第十二条所列奖励待遇“AA”与“AAA” 信用等级的时间节点。 

第二十四条  信用等级为C、D级的个人惩戒工作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第二十五条  市征信管理机构和信息提供者应当建立个人失信行为投诉举报制度,接受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投诉举报,并负责投诉举报的受理、调查和反馈。 

第二十六条  人民法院或有关部门依法提请实施联动监管措施的,相关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二十七条  市征信管理机构要建立完善信用信息互通机制,加强信息传达和沟通,对信用等级为“AA”、“AAA”和“C”、“D”级的,要以一定的方式通报相关部门和镇街;对在年度内信用等级发生变化的,要第一时间向有关部门和个人反馈。 

第二十八条  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建立本行业的失信“黑名单”制度,明确列入“黑名单”和删除的条件、程序,并将失信“黑名单”及时报送市征信管理机构,纳入个人信用档案,向社会发布。 

第二十九条  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制定从业人员的自律规则,利用社会媒体和网络资源加强对信用行为的报道,对守信者给予表彰宣传,对失信者在行业内警告提示、通报批评、披露曝光和公开谴责。 

第三十条  对列入黄、黑名单的个人,如有重大立功表现、突出贡献或家庭情况特殊需紧急救助的,应向社会公示其信用等级和需解决、救助的特殊原因,经相关主管部门批准,放宽资格认定、执照审核或救助的适用标准。 

第三十一条  市征信管理机构定期督查、考评相关部门信用联合奖惩工作的落实情况,及时推介守信奖励、失信惩戒经验做法。 

第三十二条  信用奖惩规定因政策或情况变化进行调整的,市征信管理机构应及时向社会公布公开。 

第三十三条 对未按规定实施奖惩措施的,由市征信管理机构责令其改正。  拒不改正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第三十四条  因信息提供者未履行提供个人信用信息职责,导致当事人未及时受到相应奖惩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对责任单位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给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相关单位要承担相应的经济补偿。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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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Comments

  1. Talha Talha 2021/07/14

    Hello @all,

    does anyone know whether the source document is still available online?
    I can’t find it on the Rongcheng Credit Website.

    Thanks, Tal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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