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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声谈章莹颖案中的沉默权

【中文还是挺差 ,如有错误请大家谅解。 我也要强调我对本案的认识是从公开媒体报告,该博客就是我个人的一些未成熟的想法而已】

我最近读了一批关于章莹颖案的媒体报告,例如:

内容基本上都是一致的,作者们很纳闷美国警方怎么还没有获取犯罪嫌疑人的口供, 而且都怪美国刑事诉讼中的沉默权。我不认为本案和沉默权有太大的关系,但是为了回答不少朋友的相关问题,不得不做个简单地回应。

犯罪嫌疑人克里斯滕森(Christensen) 并没有以往保持沉默。2017年6月15日,被依法告知他有保持沉默权之后,他还表示愿意接收警方的讯问。当时他承认被害人失踪前不久上了他的车,但开了不远她就下了。警方没相信他的这个说法而继续调查。

无论法律给予什么样的保持沉默权或如实回答义务,犯罪嫌疑人还是可以撒谎或者保持沉默。在这样的情况下,您认为警察到底应该怎么做呢?我相信侦查人员一定向他说明认罪、提供线索会减刑,也告知他撒谎的法律后果。(目前其被指控的两个罪名涉及到伪证)。

很多人批评美国警察实力不足或没尽力。不少文章认为犯罪嫌疑人的沉默权是侦查过程中的巨大障碍。不见得如此。首先美国大多数的案件(>95%)是通过认罪答辩解决的。 这能说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最终还是经常愿意认罪。

其实口供,这种证据,本身就有问题。在美国与中国一样,好多冤假错案中都存在口供。因为如此,两国的刑诉法中都有关于不看重口供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还专门指出“【。。。。】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本案中,就我个人来看,美方警察(包括FBI在内)的侦查能力还是挺厉害:在三天之内,通过询问证人、看监控录等措施侦查人员已经得知被害人失踪前上了什么样的车,而通过汽车登记库确定及询问了重大嫌疑人。美国相关法律虽然还要求警官在所查与扣押嫌犯的财产前必须到法院提交初步证据说明有合理依据,这个也没花多长时间。后来,通过所查手机的电子数据以及汽车就找到了更多的线索。

当时克里斯滕森大概已经算是个重大嫌疑人但警方没有直接拘留他,而决定加强对他的技术侦查。 在报警后二十天警察录音嫌疑人说明他的犯罪手段而很快抓捕了他。 有些作者抱怨二十天还是挺长时间,但要记清楚的是:如果嫌犯已经在押的话,警方就没有机会录音其供述。除了破案之外警察还得考虑有没有援救被害人的希望。不剥夺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也允许警察跟踪嫌疑人,以便了解他是否与被害人有联系。

谁都不能说克里斯滕森为什么至今仍不认罪。可能是因为他事实上是无辜的。定罪证据看起来很充分,但是以旁观者身份很难全面的了解。 可能是案件还有一些很残忍的事实未被发现,而他不要这些情节影响量刑或者增加新罪名。不管啥原因,他就不说。在这样的情况下,侦查人员只能收集其他方面的证据。这即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权利,又是为了保障案件的正确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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