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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伊宁市关于依法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

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维护师市社会和谐稳定,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有关规定,现就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相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师市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严厉打击以下13类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对象:

1.重点打击威胁政治安全特别是制度安全、政权安全以及向政治领域渗透的黑恶势力;

2.从事民族分裂、宗教极端、暴力恐怖活动的团伙组织、家族黑恶势力;

3.把持基层政权、操纵破坏基层换届选举、垄断团场资源、侵吞集体资产的黑恶势力;

4.利用家族、宗族势力横行团场、连队,称霸一方、欺压残害百姓的“团霸”、“连霸”等黑恶势力;

5.在征地、拆迁、工程项目建设等过程中煽动闹事的黑恶势力;

6.在建筑领域、交通运输、矿产资源等行业、领域,强揽工程、恶意竞标、非法占地、滥开滥采的黑恶势力;

7.在商贸集市、批发市场、交通车站、旅游景区等场所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收保护费的市霸、行霸等黑恶势力;

8.操纵、经营“黄赌毒”等违法犯罪活动的黑恶势力;

9.非法高利放贷、暴力讨债的黑恶势力;

10.插手民间纠纷,充当“地下执法队”的黑恶势力;

11.境外黑社会入境发展渗透以及跨国跨境的黑恶势力;

12.从事网络电信诈骗、非法传销等涉众型违法犯罪的黑恶势力;

13.各类邪教组织违法犯罪活动。 

 

二、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  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  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党员、领导、干部,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三、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的亲友应当积极规劝其尽快投案自首,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人员送去投案的,视为自动投案。  窝藏、包庇黑恶势力犯罪人员或者帮助洗钱、毁灭、伪造证据以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到案后有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并经查证属实,以及提供侦破其他案件的重要线索并经查证属实,或者协助司法机关抓获其他犯罪嫌疑人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黑恶势力犯罪人员积极配合侦查、起诉、审判工作,在查明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结构和组织者、领导者的地位作用,组织实施的重大犯罪事实,追缴、没收赃款赃物,打击“保护伞”等方面提供重要线索和证据,经查证属实的,可以根据案件具体情况,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四、全师政法战线要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在各级党委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优势,推动各部门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形成工作合力。  要以“零容忍”态度,坚决依法从严惩治,对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重拳出击,侦办一批群众深恶痛绝的涉黑涉恶案件,整治一批涉黑涉恶重点地区,惩治一批涉黑涉恶违法犯罪分子,确保在春节前后取得积极成效,为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奠定坚实基础,不断增强人民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五、扫黑除恶是一场人民战争,必须依靠人民群众的积极参与。  欢迎广大职工群众积极举报涉黑涉恶犯罪和“连(村)霸”等突出问题,对在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铲除黑恶势力滋生土壤、深挖黑恶势力“保护伞”中发挥重要作用的,予以奖励。  政法机关将依法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及安全。 

 

四师可克达拉市扫黑除恶举报电话:96110

邮寄地址:新疆伊宁市公园街四巷20号第四师公安局“扫黑办”

邮编:835000

网络举报:“四师微警务”微信公众号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四师中级人民法院  第四师检察分院  第四师公安局  第四师司法局

2018年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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